索引号:
SY73454814702019004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规土乡设〔2019〕100号
成文日期:
2019-02-08
发布日期:
2019-08-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填报的《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请表》及所附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现根据本市镇村规划(规划名称)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核定建设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地块)一期工程多层区规划条件,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或工程名称:建设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地块)一期工程多层区
二、建设项目或工程位置:崇明区建设镇。东至规划虹安路延伸段,南至旭升河,西至距东侧用地边界约131米,北至距南侧用地边界约115米。
三、规划用地性质:集中住宅用地
四、建设用地面积:9297平方米
五、建筑容积率: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六、建筑面积:9800平方米(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七、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不大于18米。
八、建筑退界控制: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九、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十、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十一、退让有关建筑控制线: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十二、基地主要出入口设置:设置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作为规划虹安路的延伸段,其余设置指标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
十三、建设基地室外地坪标高:按周边较低道路中心线路面标高高出0.3米以上控制。
十四、其他规划设计要求:
(1)应按《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应按《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应对用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等进行保护。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其它要求。其涉及消防、环保、卫生、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予以落实。
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建设单位在本规划条件有效期满仍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9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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