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734548147020190019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沪崇规土许设〔2018〕150号
成文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9-08-1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崇明堡镇供销合作中心社:
你单位填报的20180703206691《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现根据本市城乡规划及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定上海崇明堡镇供销合作中心社五滧办公楼改造规划条件(编号:沪崇设(2018)CA31023020185814),并提出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崇明堡镇供销合作中心社五滧办公楼改造
二、建设用地位置:崇明区堡镇五滧村75丘
三、用地规划性质: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建设工程性质:办公
五、建设用地面积:5036平方米
六、建设规模:4670平方米
七、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不超过现状主体建筑高度且不超18米
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及有关规划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应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其它要求。其涉及消防、环保、卫生、绿化、交警、建设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请事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予以落实。
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延续本规划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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