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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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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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规划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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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9-07-01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各地应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与本市现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的区别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与现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主要区别如下:一是水量考核依据不同。超计划加价以用水计划指标作为考核依据。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定额用水量作为考核依据,定额用水量主要依据行业用水定额(单位产品耗水量)、产品产量等进行计算核定。二是收费管理方式不同。超计划加价收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三是计费周期不同。超计划加价以月度为一个计算周期。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以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将着力做好“两个结合”:一是保障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与促进节水相结合;二是制度衔接与稳妥推进相结合。

1、定额用水量核定

目前,全市工业、非工业共涉及约80个涉水类别,近年来修编发布用水定额地方标准的共31项。对于有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定额用水量依据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对于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用水单位实际情况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

2、分档水量、加价标准与计费周期

分档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用水、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用水。

加价标准:第一档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即不加价;第二、三、四档,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1倍、2倍加收水费。

计费周期:原则上以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区属供水管网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有关区可参照市属供水管网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另行制定。

3、“两高一剩”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研究制定“两高一剩”行业范围。“两高一剩”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将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具体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4、收费管理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收入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供水企业单独记账,并在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实施步骤

自2019年10月1日起,用一年时间,对市属供水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户模拟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办法和管理系统。202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将相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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