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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明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12-01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1711202400049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宏观经济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沪崇发改规〔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12-01

  • 发布日期:

    2023-12-01

  • 生效日期:

    2023-12-21

  • 失效日期:

    2028-0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

为加快推动本区创新型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实施过程中的申报、奖励和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研究制定了《崇明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崇明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制定依据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本区创新型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实施过程中的申报、奖励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认定

第二条 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区投资促进办等部门组成崇明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区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等工作。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各乡镇(园区)做好辖区内企业相关支持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并转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第四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发展改革委。

(二)区发展改革委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同步征询企业注册所在乡镇(园区)意见。

(三)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申请提交至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其中,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和信用审查等;区财政局负责核实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状况,并梳理企业已享受区级扶持情况等;区经委负责核实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支持的产业导向范围及企业相关荣誉认定情况等;区科委负责核实企业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材料及研发投入情况等;区投资促进办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总部职能以及分支机构布局情况等。

(四)区发展改革委梳理汇总评审小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战新办。

(五)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

第六条 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

(一)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注册或迁入上海市,目前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本区,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且在本区有办公用房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企业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实际租金价格的30%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

(三)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分别累计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上述第(一)(三)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分级承担,第(二)项由本区承担。企业已获得市、区其他政策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申请创新型企业总部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申请奖励事项,真实性声明等;

(二)企业获得“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办公用房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房房产证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奖励程序参考《管理办法》第五条,评审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申请提交至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其中,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和信用审查等;区财政局负责核实企业销售收入及对本区新增综合贡献情况等;区经委负责核实企业在本区办公用房以及注册所在地租金情况等;区投资促进办负责核实企业在本区注册情况及企业基本信息等。

获得奖励支持的企业,待市级资金拨付完成后,由本区做好后续区级配套资金发放工作。



第四章 服务与便利

第九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优先推荐并指导企业申报市级产业发展类扶持项目及市级各类清单。

第十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加强人才保障服务,企业所需人才优先纳入《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人才目录》范围,对企业引进人才(需在崇工作)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房或购房补贴、落户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一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加强科技创新指导,鼓励企业在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优先提供载体建设、数字化应用等配套支持。本区实施实体化的产业项目,在项目准入环节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强化正向激励机制,优先享受商业推介、银企对接、评优评奖、招标投标等扶持举措。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建立不定期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进行动态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报市战新办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十四条 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企业运行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

(一)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未按期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企业运行情况。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