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 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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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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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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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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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一)

 

一、条款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对零售、餐饮和外卖企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及抗原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对零售、餐饮和外卖企业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二、支持对象

1、列入市商务委下发的市级保供企业名单、疫情期间向区经委报到、并在本区抗疫第一线开展保民生业务的零售餐饮保供企业。

2、列入区经委“美味崇明”团购套餐、单位直采的保供企业,疫情期间每日反馈保供保障信息,并在本区抗疫第一线开展保民生业务的零售餐饮保供企业。

3、列入市级保供企业名单、疫情期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在本区抗疫第一线开展保民生业务的外卖企业。

4、经市、区认定通过的保运转重点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

三、支持内容

1、零售、餐饮、外卖保供企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及抗原检测的全额费用。

2、零售、餐饮、外卖保供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专项消杀的部分支出。

3、经市、区认定通过的保运转重点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及抗原检测费用给予分档定额补贴。

四、操作流程

市、区两级零售、餐饮保供企业、外卖站点、保运转重点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向所在乡镇经济办或所在园区提交初审材料,初审通过后由乡镇、园区提交区经委复审。

五、申请所需材料

1、零售餐饮保供企业提供:市级保供企业证明、相关保供合同订单或送货单,人员核酸发票、消杀物资发票等。

2、区经委“美味崇明”团购套餐、单位直采相关保供企业提供:合同订单或送货单,人员核酸发票、消杀物资发票等。

3、外卖保供企业提供:申请书、承诺书;保供企业证明及在岗员工花名册;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和购买抗原试剂的发票;企业购买消毒消杀药剂、工具的发票。

4、保运转重点企业和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及在岗员工花名册;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核酸检测和购买抗原试剂的发票;企业购买消毒消杀药剂、工具的发票。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商务中心2号楼5楼

联系人:陆宁一(外卖)    咨询电话:59611993

    施玉华(零售、餐饮) 咨询电话:59621716

    陈国良(保运转)   咨询电话:59621216

 


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二)

 

一、条款内容

对春耕农资保供企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及抗原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

二、支持对象

列入保供企业名单,并按照区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有效地开展春耕农资供应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

1、对农资保供企业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核酸及抗原检测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2、对农资保供企业防疫、消杀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操作流程

1、企业申报

支持对象企业申报材料经乡镇审核后,由乡镇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部门审定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核定拟拨付的补贴金额,并将请款报告会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财政局。

3、发放补贴

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

五、申请所需材料

1、保供企业防疫补贴申报表;

2、防疫补贴明细表;

3、防疫物资采购发票复印件、发放明细(或签收单);

4、核酸检测费用发票复印件、核酸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证明复印件;

5、抗原试剂采购发票复印件、发放明细(或签收单);

6、其他证明材料。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4楼

联系人:叶成利            咨询电话:69614729

 

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三)

 

一、条款内容

对交通场站、交通设施行业和出租企业人员核酸及抗原检测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支持。

二、支持对象

区管交通行业企业(区生态交通集团、崇明亚通出租公司等),崇明道路养护企业(由区交通建管中心进一步认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交通行业单位。

三、支持内容

1、区交通场站、交通设施行业和出租企业按照防疫要求定期开展核酸及抗原检测的全额费用。

2、区交通场站、交通设施行业和出租企业开展防疫消杀的部分支出。

四、操作流程

1、企业申报

支持对象企业将所需申报材料报送至区交通委,相关人员负责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部门审定

区交通委负责核定拟拨付的补贴金额,并将请款报告会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财政局。

3、发放补贴

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并及时下拨补贴资金。

五、申请所需材料

1、核酸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证明等;

2、抗原试剂采购发票复印件、核酸检测、消杀方面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3、核酸检测以及抗原试剂发放明细(或者签收单)等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办公中心2号楼537室

联系人:施嘉           电话:69609928

 


第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防疫和消杀支出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支持(四)

 

一、条款内容

对建设、施工、市重大应急项目材料保障的企业(混凝土企业等)在防疫物资、核酸及抗原检测等方面,经核定后予以全额补贴。

二、支持对象

1、崇明区辖区内在监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施工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要材料保供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建筑行业相关企业。

2、由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补贴政策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三、支持内容

1、由各相关企业自行采购防疫物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手套等)、核酸及抗原检测等费用,经核定后予以全额补贴。

2、对部分在监建设工程的核酸及抗原检测纳入属地乡镇管理的,所产生的费用经核定后由区级财政予以全额补贴至所属乡镇。(若核酸及抗原检测费用由区级统筹支付,则不再列入此次补贴范围内)

四、操作流程

1、企业或乡镇申报

支持对象企业或乡镇将所需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建设管理委建设监管科,委办公室财务人员与区安质监站共同负责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部门审定

区建设管理委将请款报告会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核定拟拨付的补贴金额。

3、发放补贴

区财政局确认补贴资金后下拨给申报企业或乡镇。

五、申请所需材料

1、《防疫补贴申请表》;

2、《防疫补贴明细表》;

3、防疫物资采购发票复印件、发放明细(或签收单);

4、核酸检测费用发票复印件、核酸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证明复印件;

5、抗原试剂采购发票复印件、发放明细(或签收单);

6、其他证明材料(以财务口径为准)。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办公中心2号楼635室

联系人:蒋玮杰           电话:69614970

 


第二条 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开展慰问

 

一、条款内容

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开展慰问。

二、支持对象

本区域、本系统内的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志愿者、物资保障和生产等防控一线职工以及驻岗值守人员。

三、支持内容

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职工发放慰问品、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以及配送粮油、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慰问原则上以实物形式为主,慰问范围和标准由各工会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控制现金慰问,特殊岗位承担特殊任务需以现金形式慰问的,慰问范围和标准由各级工会报经同级党委(党组)同意和区总工会同意。

防控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关于上海工会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及全总、市总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2022年基层工会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金额上限调增为当年度留成经费的70%,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和逢年过节慰问品在额度内统筹使用。因疫情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受每年动用历年累计结余一般不得超过10%的限制。

四、操作流程

各级工会的采购额度、采购途径等需集体决策,物资发放需建立发放台账,有条件的工会可做好线上签收等工作。

五、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六、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朝阳门路11号

联系人:秦春华             电话:69692660

 


第三条 利用经营性场所作为集中隔离点的补贴

 

一、条款内容

利用经营性场所作为集中隔离点的,按照本区集中隔离酒店和健康监测指定酒店相关保障方案执行。

二、支持对象

1、被市级统筹的隔离酒店和健康监测指定酒店。

2、本区储备的集中隔离酒店和健康监测指定酒店。

3、因出现本土疫情紧急征用启用的隔离酒店。

三、支持内容

1、对正在启用实施的隔离酒店,根据可用作统筹使用的房间数(含派驻工作人员房间),按区民政局核定房间数70%的平均入住率进行托底保障,对入住率低于70%的给予补差,并由酒店承担派驻工作人员的食宿。

2、对本区储备的集中隔离酒店(备用酒店),按可用作统筹使用的区民政局核定房间数(不含派驻工作人员房间)60%的入住率进行托底保障,空置期间也按核定房间数的60%入住率进行托底保障(不涉及派驻工作人员的食宿费用);紧急启用时,按70%的入住率进行托底保障,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差至70%,启用期间派驻工作人员的食宿费用由酒店承担。

四、操作流程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起草托底保障合同文本,并与各集中隔离点和健康监测指定酒店签订好托底保障合同,区防控办、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市场监管局参与见证,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相关托底保障政策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对各集中隔离点和健康监测指定酒店按每月入住率每三个月进行补差结算,由区文化旅游局和区民政局核定后,报区财政局予以拨付。

五、申请所需材料

1、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场所征用协议;

2、集中隔离场所每月入住情况表。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办公中心3号楼511室

联系人:龚韬韬               电话:59622633


 

第四条 加强粮食供应保障

 

一、条款内容

涉及粮食保供相关环节及特殊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二、支持对象

疫情期间从事粮食保供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三、支持内容

疫情期间,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从事粮食保供的企业,根据区级大米保供指导价出售的实际订单量,给予一定补贴;对涉及粮食生产加工特殊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四、操作流程

企业或相关单位凭疫情期间在本区范围内按照指导价出售的实际订单量(仅限于通过各乡镇上报的大米保供订单),由企业或相关单位所在乡镇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区级审核、拨付资金。对涉及粮食生产加工特殊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五、申请所需材料

1、乡镇申请函(保供业务证明函);

2、疫情期间粮食保供企业证明;

3、疫情期间粮食保供订单(车辆配送信息、签收信息等相关凭证);

4、涉及特殊事项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制定。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商务中心2号楼421室

联系人:李维维             电话:59622552

 


第五条 加强蔬菜稳供保障(一)

 

一、条款内容

加大疫情防控期间蔬菜种植面积,针对经行业认定的农业生产主体临时征用的水稻种植地块或其他闲置地块抢种蔬菜的,可参照绿叶菜核心基地享受1100元/亩补贴,同时,被征用地块的农业主体原享受的绿肥、深翻等农业补贴不受影响,政府对抢种的绿叶菜具有优先采购权。对没有按照技术部门的技术要求开展种植的不予以补贴。

二、支持对象

注册并落户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疫情期间利用水稻种植地块或其他闲置地块承担2000亩新增绿叶菜种植任务的种植主体。

三、支持内容

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种植面积,针对规模化连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稻种植合作社,在疫情防控期间抢种绿叶菜的,按照不高于指导价上市的,可参照蔬菜规模化核心基地享受相关政策补贴。种植品种为青菜、杭白菜等绿叶菜品种,种植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生产,确保5月底前全部上市。

四、操作流程

种植主体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向所在乡镇农技中心申请补贴申报,经乡镇农技中心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拨付至乡镇,乡镇拨付种植基地。

五、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表

六、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后期如有新增绿叶菜种植任务,参考本细则实施。

七、联系方式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区蔬菜站负责种植技术指导和补贴地块验收。各乡镇农技中心对补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预审核和资金拨付。

受理地址:各乡镇农技中心

联系人:陈丹        电话:13918464410

 


第五条 加强蔬菜稳供保障(二)

 

一、条款内容

加大对绿叶菜生产的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力度,实现抢种补种农户愿保尽保。蔬菜生产主体在神农口袋平台上进行上海市绿叶菜价格保险的投保,投保对象今年扩大为青菜、杭白菜、生菜、米苋、鸡毛菜、芹菜、菠菜、蕹菜8个品种,时间为全年承保。

二、支持对象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纳入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计划的绿叶菜品种:杭白菜、生菜、米苋、鸡毛菜、芹菜、菠菜、蕹菜,均为全年承保。

2、保费补贴对象。保费补贴对象为经区农业农村委蔬菜主管部门认定并投保上述8种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的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户。对于符合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要求的投保主体,优先给予全覆盖保障。

三、支持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标准、理赔方法等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1号)执行。

四、操作流程

符合投保条件的生产主体于神农口袋平台上自行投保。

五、申请所需材料

无需申请材料,神农口袋平台上自行投保。

六、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4日(实施期限参照《上海市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七、联系方式

上海市绿叶菜成本价格指数保险方案在崇实施的主管部门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细则解读和实施。安信农保崇明支公司负责价格指数保险流程的具体操作。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蔬菜生产管理技术部门要协助安信农保崇明支公司做好绿叶菜种植品种、面积的核实工作。

保险咨询:各乡镇农技中心、安信农保崇明支公司

联系人:陈丹          电话:13918464410


 

第五条 加强蔬菜稳供保障(三)

 

一、条款内容

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抢种扩种绿叶菜,将5月31日前采收上市的抢种扩种绿叶菜纳入补贴范围,全年绿叶菜单位面积补贴上限为6个亩次。

二、支持对象

注册并落户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纳入神农口袋管理系统、实施生产过程电子化管理、具有10亩以上规模的,常年种植蔬菜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和种植户。

三、支持内容

根据神农口袋管理系统信息中,实际填报情况进行种植亩次测算,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补贴分配。绿叶菜单位面积全年补贴上限调整为6个亩次,其中夏季绿叶菜上市(6月1日-9月30日)2亩次及以上,冬季叶菜上市(12月1日-3月31日)2亩次及以上。补贴标准和要求保持不变。

四、操作流程

各乡镇(园区)依程序完成数据审核、公示确认后行文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拨付至乡镇,乡镇拨付生产主体。

五、申请所需材料

无需申请材料,以神农口袋填报信息为准

六、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七、联系方式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区蔬菜站负责种植技术指导。各乡镇农技中心对补贴申报材料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预审核和资金拨付。

受理地址:各乡镇农技中心

联系人:陈丹        电话:13918464410


 

第六条 加大对肉蛋类等农产品保障供应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条款内容

加大对肉蛋类等农产品保障供应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重点肉蛋类保供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本区各乡镇供应量需求的,根据实际供应量给予补贴,其中猪肉补贴标准为4元/公斤、鸡蛋补贴标准为 0.04元/枚。每个保供单位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对象

注册并落户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肉蛋类农产品生产具备屠宰、加工、销售、运输能力的肉蛋类重点企业。

三、支持内容

对于不高于政府每天指导价且供应崇明本地的猪肉,按照实际销售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4元/公斤,鸡蛋补贴标准为0.04元/枚。每个保供单位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操作流程

1、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重点肉蛋类保供单位;

2、保供单位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地产农产品集采集配模式实施保供服务;

3疫情结束后,保供单位提交申请表、证明材料(送货单、乡镇收货证明及发票原始件),区级审核、拨付资金。

五、申请所需材料

1、肉蛋类地产农产品保供补贴申请表

2、送货单(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4、收货单位确认证明

说明: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追缴补贴款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实施期限

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区农业农村委地产农产品集采集配模式结束。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商务中心2号楼432室

联系人:陆国香          电话:39610082


 

第七条 加大农产品物流配送补贴扶持力度

 

一、条款内容

加大农产品物流配送补贴扶持力度。经乡镇审核上报、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重点农产品保供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自有物流或第三方物流,整车运输崇明农产品至上海(包括崇明区),实施差异化补贴,服务上海市场按照200元/车次、服务本区市场按照100元/车次的标准给予农产品物流专项补贴。

二、支持对象

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重点农产品保供单位。

三、支持内容                                                                                                                             

在疫情期间,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重点农产品保供单位服务上海市场按照200元/车次、服务本区市场按照100元/车次的标准给予农产品物流专项补贴。

四、操作流程

1、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重点农产品保供单位;

2、使用自有物流或第三方物流,实施整车保供服务;

3、疫情结束后,提交申请表、证明材料(车辆信息、配送时间、配送订单、收货方信息及收货地址等),经乡镇审核后报送;

4、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核查后下达资金。

五、申请所需材料

1、农产品物流配送补贴申请表;

2、提供农产品市场服务的车辆明细(自有车辆信息、如租用第三方的还须补充租赁证明);

3、配送订单(含订单日期、配送车辆记录、收货方信息、收货地址及农产品信息等);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商务中心415室

联系人:龚佳袁             电话:59612329

 

第八条 鼓励各乡镇给予集贸市场补贴

 

一、条款内容

集贸市场作为生活物资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了积极作用,鼓励各乡镇根据集贸市场的实际贡献情况和损失情况给予补贴。

二、支持对象

各乡镇辖区内2022年1月以来正常开业经营的各类集贸市场(纳入本区集贸市场双月督查范围的标准化菜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临时疏导点)。

三、支持内容

1、集贸市场工作人员及经营户按照规定开展的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费用的全额补贴。

2、环境消杀费用的部分补贴。

3、封控期间暂时停业对经营户摊位租金减免部分的补贴。

四、操作流程

由各乡镇政府指定的集贸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五、申请所需材料

1、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抗原检测费用的发票;

2、消杀物资采购合同和发票;

3、摊位租赁合同。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商务中心5楼

联系人:朱耀辉            电话:59621716

 


第九条 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一、条款内容

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行业为重点,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优先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二、支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平台企业及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具体试点范围、对象、实施时间由全市统一确定。

三、支持内容

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四、操作流程

平台企业或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填报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职业伤害确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市社保经办部门支付待遇。

五、申请所需材料

1、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表;

2、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接单数据、事故伤害等相关材料。

六、实施期限

2022年7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期限2年(具体期限以正式文件为准。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19号窗口

联系人:朱青青             电话:69691216

 


第十条 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一、条款内容

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本区国有企业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内承租本区国有企业房屋的,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对租用其他经营性房产、土地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注:根据4月22日上海第161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承租本区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凭租赁合同等必要材料,全部可以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减免。今后市国资委操作口径如再有变化,本区相关内容也同步做动态调整。

二、支持对象

最终签约承租本区国有企业的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三、支持内容

1、满足本次房租减免政策的支持对象可享受2022年6个月租金减免,租期不满一年的按比例减免。支持对象在向实施主体申请减免优惠时,需提供租赁合同等能证明双方租赁关系、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相关资料。

2、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从事生产经营、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3、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原则上转租方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屋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区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四、操作流程

1、摸底。本区国企摸清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

2、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各企业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最终承租方证明材料)。

4、审批。各国有企业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最终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对于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并经第三方机构复核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五、申请所需材料

租赁合同及可明确双方租赁关系、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相关资料。

六、实施期限

受理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区国资委为主管部门,负责细则解读和工作统筹。实施主体为本区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联系人:施磊            电话:13564203782

 

崇明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联系人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络人姓名

职务

座机号码

手机号码

1

上海崇明生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城桥镇西门路799号

杨倚天

下属资产管理公司经理


15921202931

2

上海长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2号楼

黄  妍

集团资管部副经理


18121199003

3

上海崇明生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北沿公路2288号

王  海

下属物业公司

总经理

59338366

13816303716

4

上海崇明生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城桥镇人民路138号

张建华

下属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13641825367

5

上海东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家镇东滩大道1688号

陈  辰

资产管理部经理


13801889795

6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城桥镇鳌山路621号

周绪源

下属亚锦资产公司办公室主任


18918713697

7

上海崇明生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城桥镇南门支路55号

徐  忠

技术保障部副经理

69695772

13917631198

8

上海市崇明区供销合作总社

城桥镇南门路168号

陆  燕

资产管理科科长

69693469

13918418185

9

上海崇明现代农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中兴镇绿耕路2号

徐燕华

办公室职员


15000173488

10

上海崇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城桥镇人民路35号

潘殿润

副总经理

69616931

13795215131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一、条款内容

通过与市担保中心合作,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生态发展贷的支持力度,实施崇明区中小微企业生态发展贷担保费全额补贴。

二、支持对象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

三、支持内容

在保或新增生态发展贷企业一次性缴纳的担保费,待企业贷款到期正常还贷后,对已收取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全额补贴。

四、操作流程

企业在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将所需申报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后,将核定补贴金额及时拨付至支持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申请所需材料

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盖章):

1、《崇明区新冠肺炎防疫期间中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申报表》2份;

2、担保费发票复印件1份;

3、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

4、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1份;

5、贷款还款凭证复印件1份;

6、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六、实施期限

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底(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办公中心2号楼815室

联系人:朱慧          电话:69613372

 

第十二条 加强对农产品保障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条款内容

加强对农产品保障企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市担保中心沟通,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示范社、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及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产业联合体,增加信用担保额度。

二、支持对象

市级以上示范社、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及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产业联合体。

三、支持内容

符合本区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本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贷款用途范围包括:

1、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蔬菜种植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

2、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3、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包括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4、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和相关领域。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制造、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农业科技等。

四、操作流程

详见《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崇农发〔2019〕24号)。

五、申请所需材料

1、经营地乡镇政府审核推荐的贷款申办推荐表;

2、申贷主体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家庭农场应提供本区家庭农场登记证,种养殖大户应提供本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3、申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贷主体原则上需提供加盖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见证章的土地流转经营租赁合同;农业企业或农民合作社,还需提供上年度已审计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近三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社会信用查询报告或者第三方信用报告;

6、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及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承诺书;

7、其他:如申贷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还需提供合作社成员对外贷款决议。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商务中心2号楼421室

联系人:邱源        电话:59611650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一、条款内容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发生还贷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二、支持对象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中小微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本细则扶持对象: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崇明区内。

(二)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

(三)近3年无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行为。

(四)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

(五)向银行申请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贷款合同,需要办理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的中小微企业。

三、支持内容

疫情期间发生还贷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调整还款计划等方面的支持。

四、操作流程

企业向贷款业务所属银行提交申报资料,所属银行负责资料审核,并办理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企业同时将申报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业务办理。

五、申请所需材料

企业应在发生还贷困难一个月内,与贷款业务所属银行联系,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咨询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8188号行政办公中心2号楼829室

联系人:石慧            电话:69613829

 


第十四条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一、条款内容

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 个人缴费比例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支持对象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三、支持内容

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 个人缴费比例0.5%。继续执行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实施期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五、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崇明分中心(咨询电话: 12333)。



第十五条 实施线上职业培训费补贴政策

一、条款内容

实施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的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线上职业培训补贴,2022年每人可享受的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二、支持对象

税收征管关系在本区的各类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三、支持内容

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含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

上述用人单位可借助符合《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395 号)要求的线上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线上培训。用人单位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过程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辅导、有评价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选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公布的平台可直接备案。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2022年,每人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每个项目培训时长不低于24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且不得就同一培训项目重复享受补贴。

四、操作流程

备案→完成线上培训→提交申请→审核→拨款。

申请单位登录上海市崇明区培训申报审批系统申报办理:http://47.100.10.140:81/。同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平台同时提交备案信息。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项目备案材料

1、申请报告;

2、《崇明区受疫情影响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备案表》;

3、培训方案;

4、线上平台资质证明材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税凭证复印件。

(二)补贴申请材料

1、《崇明区受疫情影响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已培训学员花名册;

3、补贴学员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实际用工证明;

4、授课记录证明。

六、实施期限

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若市级政策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七、联系方式

本实施细则由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受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118号1楼1号窗口

联系人:陈鑫        电话:6969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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