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交易目录》制订的背景?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要求 “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地区根据全国目录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原有覆盖4类交易类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新增9类交易类别(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海洋资源交易、林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并要求地方结合实际,在国家交易目录指引的基础上依法拓展,抓紧制定印发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截至目前已覆盖7个交易类别,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机电设备国内招标、药品招标采购和碳排放交易,但此前还未制订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二、《交易目录》制订的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交易目录》的地位,将其作为本市深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主要依据,以此界定整合共享工作范围。二是将《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涉及的交易分平台实现统一冠名、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和信息整合。三是对《交易目录》实施动态调整,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交易类别和交易内容。
三、《交易目录》对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有哪些要求?
按照国办函〔2019〕41号文关于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交易目录》明确,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逐步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有交易分平台或综合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目录》外的新增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上不得新建交易平台,统一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四、《交易目录》覆盖的类别和范围如何?
《交易目录》在国家交易目录指引的基础上依法拓展,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11大类交易类别,分别对交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一是保留本市已覆盖的7类交易类别中除药品招标采购外的6类。分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和碳排放交易。二是增加国家交易目录指引明确的4类。分别是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用能权交易,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三是结合本市实际增加1类,即技术交易。《交易目录》对11大类交易类别的交易内容分别予以细化,并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目录》明确,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目录涉及的交易类别和交易内容自动调整。
五、《交易目录》暂不纳入的国家交易目录指引中的交易类别和原因?
暂不将国家交易目录指引中的4类交易类别纳入本市《交易目录》。一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本市没有相关交易平台,国家平台由商务部统一管理。二是海洋资源交易,本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和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以行政审批为主,不涉及市场化方式配置。三是林权交易,本市不存在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交易活动。四是排污权交易,本市尚未开展定额出让排污权和公开拍卖排污权等交易活动。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
可登录个人中心查看咨询回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