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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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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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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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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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01

上海市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批准文号

备注

交通

1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1)申嘉湖高速公路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沪财预〔2008〕30号
沪交财〔2019〕1158号
沪交财〔2019〕1159号
沪交财〔2019〕1178号
沪交财〔2020〕39号
沪交财〔2021〕846号


(2)嘉金高速公路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沪财预〔2008〕30号
沪交财〔2019〕1158号
沪交财〔2019〕1159号
沪交财〔2019〕1178号
沪交财〔2020〕39号
沪交财〔2021〕846号


(3)沪常高速公路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沪财预〔2011〕43号
沪交财〔2019〕1158号
沪交财〔2019〕1159号
沪交财〔2019〕1178号
沪交财〔2020〕39号


(4)崇启通道(上海段)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沪财预〔2011〕143号
沪交财〔2019〕1158号
沪交财〔2019〕1159号
沪交财〔2019〕1178号
沪交财〔2020〕39号


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具体按《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SHA1-41(08)-2018]<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
临时占道费: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
财办税[2020]1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价涉[1992]232号
沪价费[1995]195号
沪价费〔2018〕8号

沪财税〔2020〕32号

沪财税〔2022〕26号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临时占道费

3

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限丢失、损坏补办)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本
道路运输证12元/套
省际班车客运铝质标志110元/块
省际道路客运标志8元/张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406号
市人大公告1996年第40号

沪价行[1999]72号
沪价费〔2006〕31号

沪财预〔2014〕155号


4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重点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夜间10元/次。内环线以内其他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夜间8元/次。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白天首小时内7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4元;夜间5元/次

缴入地方国库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沪财预〔2005〕14号

沪交停[2005]621号
沪财预〔2012〕153号

沪交财〔2022〕225号


5

港口岸线使用费

(1)内河港口岸线:2元/米.半年;
(2)沿海港口岸线: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米·季;2米以上至5米以下10元/米·季;5米以上至8米以下30元/米·季;8米以上90元/米·季

缴入地方国库

《上海港口条例》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价费[2005]11号
沪财税〔2020〕39号

沪财税〔2022〕26号

6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高等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损坏赔偿标准为180元/平方米,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

沪价费〔2005〕27号
沪财预〔2013〕144号


7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额)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1994年第11号

沪价涉〔1992〕232号


经济信息

8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02〕100号
沪价费〔2006〕3号
沪价费〔2018〕2号
沪发改价调〔2019〕3号
沪财税〔2019〕31号
沪财税〔2022〕26号

农委

9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近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拖网)基数1500元/艘+15元/马力,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
财税[2014]10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价涉〔1990〕358号
沪价涉〔1993〕第237号
沪价行〔1995〕221号
沪财预〔2002〕126号
沪财预〔2006〕84号
沪财预〔2015〕12号

沪财税〔2022〕26号

▲  ●

水务

10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1927号

沪财预〔2006〕62号


11

水资源费

(1)地下水征收标准:0.20元/立方米;(2)地表水: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企业取水:直流式冷却按取水量1%征收,标准为0.1元/立方米,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15厘;循环式冷却用水,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补充新鲜水量征收,每立方米0.05元,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务管理部门核定水量征收,标准同上,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市政府令2013年第11号
水资源[2018]6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08〕113号

沪价管〔2013〕24号

沪发改价管〔2020〕39号

沪财税〔2022〕26号

12

污水处理费

市属区域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97元/立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641号
财税[2014]15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16〕25号

沪财税〔2021〕10号

沪发改价管[2021]60号
沪财税〔2022〕26号

①实际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用水量×0.9
②区属区域征收标准由各区有关部门制订公布。

13

滩涂有偿使用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订)

沪府办规〔2018〕4号


14

深井水水费

(1)公共供水企业深井水费标准为0.45元/立方米;
(2)直接取水用户: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深井水费4元/立方米,未到达区域深井水费2元/立方米;
(3)饮料生产企业:已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深井水费6.2元/立方米,已领取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直接取水用户价格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沪价公〔2005〕25号

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
沪水务〔2008〕750号


15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一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税〔2020〕43号

沪财税〔2021〕33号

沪财税〔2022〕26号

★ ●

规划和自然资源

16

不动产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沪价督〔2016〕8号
沪财税〔2019〕22号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沪价督〔2016〕8号
沪财税〔2019〕22号


17

耕地开垦费

120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发改价督〔2015〕8号

沪发改价督〔2018〕4号

沪财税〔2022〕26号

18

土地复垦费

破坏耕地15元/平方米
破坏非耕农用地7.5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价商[2001]53号
沪财税〔2022〕26号

19

土地闲置费

按照出让土地价款或者划拨土地取得价款的20%,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税[2021]8号

沪府办〔2010〕35号
沪财税〔2021〕21号

20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500元,1000元,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
财综[2017]35号

沪财综〔1998〕35号
沪财城〔2000〕2号
沪财税〔2017〕94号


21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0.50-170元/平方米.年,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财企[2008]293号
财税[2018]16号
市政府令2018年第7号

沪府〔1995〕38号
沪财税〔2018〕40号


22

土地收益金

实际购房款的1%,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沪府发[1999]44号

沪房地资金〔2003〕339号


绿化市容

23

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1-3元/平方米.日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6〕27号


24

绿化补建费

(1)建设项目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一类地区100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9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80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600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500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3000元/平方米;七类地区2000元/平方米
 (2)容积率超过1.8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绿化补建费=所处地段基价+(实际容积率—1.8)×所处地段基价×50%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7〕13号


25

绿地易地补偿费

一类地区85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76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68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510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420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2500元/平方米;七类地区1700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7〕13号


26

绿化补偿费

季节内胸径6cm以下常绿乔木280元/棵,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6〕27号


民防  

27

民防工程建设费

60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财税[2020]58号

沪价房[1996]179号
沪财税〔2020〕43号

教育

28

幼、托保育教育费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全日制一级园225元/月、二级园175元/月、三级园125元/月、市级示范园700元/月;寄宿制一级园390元/月、二级园340元/月、三级园290元/月、市级示范园800元/月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沪发改价费[2015]5号

沪价费〔2012〕009号


(2)托儿所管理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沪价行[2000]187号
沪价费[2004]43号

沪价行〔2000〕187号
沪价费〔2004〕43号


(3)外籍儿童就读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沪发改价费[2015]5号

沪价行〔2000〕187号
沪价费〔2004〕43号
沪价费〔2012〕009号


29

义务制教育阶段外籍儿童就读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沪教委财[2007]8号

沪教委财〔2007〕8号


30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1)普通高中学费

一般高中900元/学期,区县重点1200元/学期,市重点1500元/学期,高级寄宿制2000元/学期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沪价行[2000]119号


(2)外籍学生就读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沪教委财[2007]8号

沪教委财〔2007〕8号


(3)普通高中住宿费

一类条件360元/学期,二类270元/学期,三类180元/学期;空调加收200元、供热水加收40元/学期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沪教委财〔2008〕5号

沪教委财〔2022〕46号


31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1)一般学校学费(含综合高中)

一般专业1100元/学期,特殊专业13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2300元/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100元/学期,技校复合专业1300元/学期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沪价行[1997]173号
沪价费[2003]20号


(2)国家级重点学校学费(含综合高中)

一般专业1500元/学期,特殊专业20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4000元/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500元/学期,技校复合专业2000元/学期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沪价费[2002]34号
沪价费[2002]50号


(3)成人教育学费

一般专业300-9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及特殊专业900-1500元/学期,高中2-3元/课时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沪价行[2000]180号


(4)职业高中学费

1200元/学期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沪教委财[2004]63号


(5)外籍学生就读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沪教委财[2007]8号

沪教委财〔2007〕8号


(6)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一类条件360元/学期,二类270元/学期,三类180元/学期;空调加收200元、供热水加收40元/学期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沪教委财[1998]11号
沪价费[2003]20号

沪教委财〔2022〕46号


32

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


(1)全日制普通高校学费

本科生:一般专业和师范院校5000元/学年,特殊(热门)专业6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学年;
研究生及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见文件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367号
教外来[1998]7号
教财[2006]2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国办发[2018]82号
沪府办发[2019]17号

沪价行〔2000〕120号
沪价费〔2013〕15号
沪教委财〔2021〕3号


(2)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7500元/学年(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涉农专业2500元/学年)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367号
教外来[1998]7号
教财[2006]2号

沪价行〔2000〕120号
沪教委财[2011]11号


(3)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一般专业800-1600元/学期,艺术类及特殊专业1500-2400元/学期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2]42号

沪价行[2000]180号


(4)中外合作办学学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教外综[2006]5号
沪价费[2006]17号
沪发改规范[2018]2号

沪教委财〔2005〕34号
沪价费〔2006〕17号
沪教委财〔2011〕26号
沪教委财〔2013〕94号
沪价费〔2018〕7号
沪发改价调〔2021〕25号

沪发改价调[2022]18号


(5)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

本科及第二学士最高400元/学分,工程硕士最高1000元/学分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计价格[2002]665号
发改价格[2005]2528号

发改价格[2005]2528号


(6)网络学院学费

最高9100元/年,艺术类超过上限报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沪价费[2004]12号
沪教委财[2006]10号


(7)高等学校住宿费

最高1200元/年;
自费来华留学生住宿费见文件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6]2号

沪价费[2003]56号
沪教委财〔2012〕118号

沪教委财〔2021〕3号

沪教委财〔2022〕46号


药品监督

33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

(1)国产药品注册费(包括补充申请注册费、再注册费)

(1)补充申请注册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每个品种4620元;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每个品种22050元;
(2)再注册费(五年一次):每个品种20790元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16〕13号

沪财税〔2017〕85号

沪价费[2018]10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79号
沪财税〔2022〕5号

沪财税〔2022〕26号


(2)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包括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

(1)再次注册费:每个品种65730元;
(2)变更注册费:每个品种27510元;
(3)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每个品种27300元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16〕13号

沪价费[2018]10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79号
沪财税〔2022〕5号

沪财税〔2022〕26号


卫生健康

34

医疗事故鉴定费

每例3500元,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351号
发改价格[2007]2749号

沪价费〔2006〕8号


公安

35

证照费


(1)《户口簿》工本费(限丢失、损坏补办)

10元/本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综[2012]97号

沪财综[1996]50号
沪财综[1997]24号
沪财预〔2012〕167号


(2)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沪价费[2004]66号


②机动车号牌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税〔2019〕40号

沪发改价调〔2019〕18号


(3)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含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临时驾驶许可)

10元/证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沪财税〔2019〕40号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①居民身份证

到期换发20元/证,因丢失损换等换、补领40元/证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财综[2004]8号
财综[2007]34号
财税[2018]37号

沪财预〔2007〕47号
沪财税〔2018〕27号


②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财综[2004]8号
财综[2007]34号
财税[2018]37号

沪财预〔2007〕47号

沪财税〔2018〕27号


(5)外国人证件费


①准予停留章

100元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1996]89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1996]89号


②居留证(含临时、延期)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③永久居留申请

1500元/人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沪财预〔2005〕33号


④永久居留身份证

300-600元/证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财税[2018]10号

沪财预〔2005〕33号

沪财税〔2018〕14号


⑤出入境证

100元/人次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通字[1996]89号


⑥旅行证(含延期)

旅行证50元/证;证件延期100元/次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公通字[1996]89号


(6)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①护照

120元/本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0]293号
沪价费[2013]12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发改价调〔2019〕3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

一次性出入境有效15元/证
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
财综[200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沪财预〔2008〕29号

沪价费〔2017〕10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60元/证;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40元/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发改价调〔2019〕3号


④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一次有效签注 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 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 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240元/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沪价费[2005]5号
沪价费〔2017〕10号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电子通行证 20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 40元/证。
 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财综[2005]58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沪价费[2005]42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发改价调〔2019〕18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电子通行证 60元/证;一次有效通行证 15元/证。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一次有效签注 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 80元/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发改价调〔2019〕18号


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

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税[2020]46号
发改价格[2020]1516号

沪财税〔2021〕12号


36

外国人签证费

非对等国家零次、一次签证160元,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2003]392号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2003]392号


37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中国国籍证书200元;退出中国国籍证书200元;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1996]89号


38

犬类管理费

内环以内区域500元/犬.年
内环以外区域300元/犬.年(农村地区停征)

缴入地方国库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

沪价费〔2011〕6号

沪财预〔2012〕166号


39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限丢失、损坏补办)

20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市政府令2017年第58号

沪财预〔2006〕102号沪财预〔2011〕11号

沪财预〔2014〕155号


法院

40

诉讼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481号

沪价费〔2007〕7号


人力社保

41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350元/件

缴入地方国库

沪价费[1994]237号

沪价费[1994]237号


外事

42

签证费


(1)代办外国驻沪领馆签证费

普通件25元;急件35元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

沪价涉[1992]225号


(2)代办北京外国驻华使馆签证费

代办签证费70元/人·国;每增加一国加收25元/人;代填外国(地区)签证申请表5元/证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

沪价涉[1992]225号


市场监管

4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68号
财综[2001]10号
财综[2009]1号

沪发改价费〔2019〕4号
沪发改价调〔2022〕7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党校

44

短期培训进修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沪财预[2005]30号

沪财预〔2005〕30号


相关部门

45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办函[2020]109号

沪财税〔2021〕7号


相关部门

46

考试考务费
(详见《上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注:
1.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其中:"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内容为经认定属于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2.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相关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实施阶段性缓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缓缴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4.后附表《上海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上海市2022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批准文号

备注

交通

1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1)申嘉湖高速公路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沪财预〔2008〕30号
沪交财〔2019〕1158号
沪交财〔2019〕1159号
沪交财〔2019〕1178号
沪交财〔2020〕39号
沪交财〔2021〕846号


(2)嘉金高速公路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沪财预〔2008〕30号
沪交财〔2019〕1158号
沪交财〔2019〕1159号
沪交财〔2019〕1178号
沪交财〔2020〕39号
沪交财〔2021〕846号


(3)沪常高速公路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沪财预〔2011〕43号
沪交财〔2019〕1158号
沪交财〔2019〕1159号
沪交财〔2019〕1178号
沪交财〔2020〕39号


(4)崇启通道(上海段)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沪财预〔2011〕143号
沪交财〔2019〕1158号
沪交财〔2019〕1159号
沪交财〔2019〕1178号
沪交财〔2020〕39号


2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具体按《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SHA1-41(08)-2018]<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
临时占道费: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
财办税[2020]1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价涉[1992]232号
沪价费[1995]195号
沪价费〔2018〕8号

沪财税〔2020〕32号

沪财税〔2022〕26号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临时占道费

3

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限丢失、损坏补办)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本
道路运输证12元/套
省际班车客运铝质标志110元/块
省际道路客运标志8元/张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406号
市人大公告1996年第40号

沪价行[1999]72号
沪价费〔2006〕31号

沪财预〔2014〕155号


4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重点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夜间10元/次。内环线以内其他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夜间8元/次。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白天首小时内7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4元;夜间5元/次

缴入地方国库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沪财预〔2005〕14号

沪交停[2005]621号
沪财预〔2012〕153号

沪交财〔2022〕225号


5

港口岸线使用费

(1)内河港口岸线:2元/米.半年;
(2)沿海港口岸线: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米·季;2米以上至5米以下10元/米·季;5米以上至8米以下30元/米·季;8米以上90元/米·季

缴入地方国库


《上海港口条例》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价费[2003]15号
沪价费[2005]11号
沪财税〔2020〕39号

沪财税〔2022〕26号

6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高等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损坏赔偿标准为180元/平方米,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

沪价费〔2005〕27号
沪财预〔2013〕144号


7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额)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1994年第11号

沪价涉〔1992〕232号


经济信息

8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费[1998]218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02〕100号
沪价费〔2006〕3号
沪价费〔2018〕2号
沪发改价调〔2019〕3号
沪财税〔2019〕31号

沪财税〔2022〕26号

农委

9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近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拖网)基数1500元/艘+15元/马力,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
财税[2014]10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价涉〔1990〕358号
沪价涉〔1993〕第237号
沪价行〔1995〕221号
沪财预〔2002〕126号
沪财预〔2006〕84号
沪财预〔2015〕12号

沪财税〔2022〕26号

水务

10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1927号

沪财预〔2006〕62号


11

水资源费

(1)地下水征收标准:0.20元/立方米;(2)地表水: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企业取水:直流式冷却按取水量1%征收,标准为0.1元/立方米,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15厘;循环式冷却用水,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补充新鲜水量征收,每立方米0.05元,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务管理部门核定水量征收,标准同上,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市政府令2013年第11号
水资源[2018]6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08〕113号

沪价管〔2013〕24号

沪发改价管〔2020〕39号

沪财税〔2022〕26号

12

污水处理费

市属区域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97元/立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641号
财税[2014]15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16〕25号

沪财税〔2021〕10号

沪发改价管[2021]60号
沪财税〔2022〕26号

①实际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用水量×0.9
②区属区域征收标准由各区有关部门制订公布。

13

滩涂有偿使用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订)

沪府办规〔2018〕4号


14

深井水水费

(1)公共供水企业深井水费标准为0.45元/立方米;
(2)直接取水用户: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区域,深井水费4元/立方米,未到达区域深井水费2元/立方米;
(3)饮料生产企业:已领取取水许可证、但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深井水费6.2元/立方米,已领取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直接取水用户价格执行

缴入地方国库

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

沪价公〔2005〕25号

沪发改价公[2008]011号
沪水务〔2008〕750号


15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一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税〔2020〕43号

沪财税〔2021〕33号

沪财税〔2022〕26号

规划和自然资源

16

不动产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沪价督〔2016〕8号
沪财税〔2019〕22号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沪价督〔2016〕8号
沪财税〔2019〕22号


17

耕地开垦费

120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发改价督〔2015〕8号

沪发改价督〔2018〕4号

沪财税〔2022〕26号

18

土地复垦费

破坏耕地15元/平方米
破坏非耕农用地7.5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价商[2001]53号
沪财税〔2022〕26号

19

土地闲置费

按照出让土地价款或者划拨土地取得价款的20%,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税[2021]8号

沪府办〔2010〕35号
沪财税〔2021〕21号

20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500元,1000元,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
财综[2017]35号

沪财综〔1998〕35号
沪财城〔2000〕2号
沪财税〔2017〕94号


21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0.50-170元/平方米.年,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财企[2008]293号
财税[2018]16号
市政府令2018年第7号

沪府〔1995〕38号
沪财税〔2018〕40号


绿化市容

22

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1-3元/平方米.日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6〕27号


23

绿化补建费

(1)建设项目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一类地区100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9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80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600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500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3000元/平方米;七类地区2000元/平方米
(2)容积率超过1.8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绿化补建费=所处地段基价+(实际容积率—1.8)×所处地段基价×50%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7〕13号


24

绿地易地补偿费

一类地区85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76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68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510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420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2500元/平方米;七类地区1700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7〕13号


25

绿化补偿费

季节内胸径6cm以下常绿乔木280元/棵,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6〕27号


民防

26

民防工程建设费

60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财税[2020]58号

沪价房[1996]179号
沪财税〔2020〕43号

药品监督

27

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国产药品注册费(包括补充申请注册费、再注册费)

(1)补充申请注册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每个品种4620元;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每个品种22050元;
(2)再注册费(五年一次):每个品种20790元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16〕13号

沪财税〔2017〕85号

沪价费[2018]10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79号
沪财税〔2022〕5号

沪财税〔2022〕26号


(2)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包括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

(1)再次注册费:每个品种65730元;
(2)变更注册费:每个品种27510元;
(3)延续注册费(五年一次):每个品种27300元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沪财预〔2016〕13号

沪价费[2018]10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18年第79号
沪财税〔2022〕5号

沪财税〔2022〕26号


公安

28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沪价费[2004]66号


②机动车号牌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税〔2019〕40号

沪发改价调〔2019〕18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含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临时驾驶许可)

10元/证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沪财税〔2019〕40号


29

犬类管理费

内环以内区域500元/犬.年
内环以外区域300元/犬.年(农村地区停征)

缴入地方国库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

沪价费〔2011〕6号

沪财预〔2012〕166号


法院

30

诉讼费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481号

沪价费〔2007〕7号


市场监管

3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68号
财综[2001]10号
财综[2009]1号

沪发改价费〔2019〕4号
沪发改价调〔2022〕7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

注:
1.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其中:"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内容为经认定属于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2.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相关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实施阶段性缓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缓缴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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