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慧冲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7-22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741202100032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沪崇财会〔2021〕37号

  • 成文日期:

    2021-07-21

  • 发布日期:

    2021-07-22

上海慧冲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文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7月14日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的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我们于2021年7月14日正式受理,经审核,决定准予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你单位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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