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74120210003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财会〔2021〕37号
成文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07-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慧冲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文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7月14日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的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我们于2021年7月14日正式受理,经审核,决定准予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你单位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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