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74120210001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财会〔2021〕9号
成文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2-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21〕 12 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9〕4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时间
备案机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已登记备案的分支机构。
各代理记账机构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及时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年度备案。提交的备案材料只限于网上附件上传。
1.电子版年度备案表。(系统打印盖章)
2.专职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均在代理记账机构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和劳动合同。
3.新增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有变更的单位填写)
二、工作要求
1.年度备案是加强代理记账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各代理记账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
2.各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统一核对代理记账机构及有关分支机构的信息。
3.各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从业人员登陆“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者办理转入手续,并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
对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对末按规定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区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通知》和《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沪财会〔2018〕26号)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末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联系人:会计科 顾志峰 联系电话: 69617057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