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74020200009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财金〔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0-2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镇(乡)、各部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8〕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等文件精神,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制定了《崇明区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崇明区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崇明区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上海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沪打非办〔2017〕5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由崇明区财政局负责本区线索上报,由上海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线索的认定、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 通过上海金融网平台举报
(http://sjr.sh.gov.cn/index.html);
(二)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 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五条 对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区提出初步建议后,由上海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专项工作小组会同相关单位作出最终认定。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节较轻,给予举报人一次性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情节较为严重,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00元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其他人进行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一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认定、奖励;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八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上海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知举报人领奖;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线索受理、认定、奖励等过程及情况的咨询。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虛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