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区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05-29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740202000065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沪崇财库〔2020〕1号

  • 成文日期:

    2020-05-28

  • 发布日期:

    2020-05-29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镇(乡)财政所:

为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区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财政所要高度重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编报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财政所要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2019年度新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真实、完整。2019年度政府(部门)合并财务报表不要求填报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三)加强基础管理。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健全内部控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要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各镇(乡)财政所要加强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财政决算等相关数据共享衔接。

二、工作内容

在总结前期试点情况基础上,2019年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作了全面修订,编制主体范围、报表种类、编制方法、抵销规则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进一步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认真梳理编制主体范围。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财政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规定,重新梳理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二)认真梳理核对抵销事项。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财政所应认真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三)认真组织编报财务报告。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应组织部门所属单位认真按照57号文规定,规范编制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并按照本通知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进行上报。

各镇(乡)财政所应组织辖内乡镇政府财政部门按照56号文、57号文、58号文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乡镇本级政府2019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同时应重点指导乡镇政府财政部门按要求清理应收应付事项,规范会计核算,全面披露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重要信息,保证政府财务报表及附注全面、完整、准确。

(四)加强财务报告审核分析。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本部门上报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各镇(乡)财政所应进一步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核,不断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五)不断总结完善工作机制。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财政所要认真总结编制工作经验,研究完善编制方法,着力提升编制效率。各镇(乡)财政所要收集整理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分析方法,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总结并随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三、时间安排和报送要求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财政所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

1.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应当在6月16日前完成本单位2019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填报,并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中进行确认。

2.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6月26日前上报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包括本级、所属预算单位以及部门汇总数据),6月30日前上报报告。

3.各镇(乡)财政所应于6月30日前将2019年政府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包括部门财务报表以及综合财务报表),7月10日前上报报告以及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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