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374020190059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崇财资〔2019〕2号
成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1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崇财行[2019]5号)相关规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对登记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修、改建、扩建,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工程”),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代建工程项目,应按照代建工程项目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现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代建工程项目相关各方职责和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代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和工作内容
1、代建工程告知
代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工程开工之时下发“XXX(工程名称)代建项目开工通知单”至代建工程项目标的资产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标的单位”);
2、依规处置代建资产替换或拆除部分
根据设计或施工需要须替换(或拆除)代建资产某些组成部分的,代建单位应依规进行资产处置,并接受财政部门、标的资产所属单位的监督;
3、代建资产调拨
代建单位在工程完工并交付标的单位使用时,应填列“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代建工程资产调拨申请表”,履行代建工程项目无偿调拨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代建工程资产调拨通知书”至标的单位。
二、代建工程项目标的资产所属单位相关职责和工作内容
1、代建资产帐务处理
标的单位应根据开工之时代建单位开出的“XXX(工程名称)代建项目开工通知单”对代建资产进行调帐处理,并根据相关审批意见及资产处置收入对代建工程中替换或拆除部分资产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2、代建资产入帐及管理
标的单位应在代建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代建工程资产调拨申请表”及“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代建工程资产调拨通知书”,及时将代建资产转为固定资产,完善资产系统信息,并履行资产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XXX(工程名称)代建项目开工通知单
附件2: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代建工程资产调拨通知书
附件3:主管部门代建工程项目资产管理与会计账务处理参考指引
附件4: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代建工程资产调拨申请表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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