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9-06-03 00:00

  • 索引号:

    SY0024783740201900575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

    崇财会〔2019〕32号

  • 成文日期:

    2019-05-30

  • 发布日期:

    2019-06-03

为切实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促进崇明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管所属崇明区的下列扶持对象:

1、新注册在崇明区的各类小微企业,须同时满足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一年(含一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

2、新迁入崇明区的各类小微企业,须同时满足迁入时间至申请日不满一年(含一年)、且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实际缴税的(以申请日上年度汇算清缴数为准)。

上述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代理记账机构选聘

201712月上海市财政局会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投标的中标单位(以公示名单为准),且同时符合注册于崇明区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本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并通过崇明财政网进行公示。

三、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扶持对象接受代理记账提供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办法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

四、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方式、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服务方式。申请财政补贴的代理记账机构须为纳入本办法扶持的小微企业提供免费代理记账服务。

2、服务期限。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月份起,最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费用标准。一般纳税人不高于500//户、小规模纳税人不高于300//户。受本办法扶持的小微企业月度纳税申报连续3个月为零申报的按不高于200//户进行补贴,连续1年为零申报的不再进行补贴。同时不得高于上海市财政局会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投标的中标价。

4、支付方式。资金拨付至扶持对象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表格下载

扶持对象从上海崇明网(http://www.shcm.gov.cn)下载“崇明区小微企业申请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二)材料申报

扶持对象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须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情况表复印件。企业法人或股东除本企业外同时拥有其他企业,并在其他企业进行社保缴费的,视同本企业正常经营,并提交实际经营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

3、会计报表。

4、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证明(新迁入企业)。

5、其他有关材料。

(三)初审推荐

扶持对象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报送到注册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经济小区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盖章推荐,并填写汇总表,按季统一将新增的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材料报送至崇明区财政局。

(四)汇总复核

崇明区财政局将收到的开发区、园区、经济小区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确定可享受代理记账服务的扶持对象名单。

(五)公示

崇明区财政局通过崇明财政网,将可享受代理记账服务的扶持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扶持对象名单反馈给开发区、园区、经济小区。

(六)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经公示确定的扶持对象,自行选择纳入本办法范围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七)代理记账费用结算

代理记账机构按季向崇明区财政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并于当年度首次结算申请时提供代理记账委托合同(原件),崇明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六、管理和监督

1、扶持对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代理记账服务。

2、扶持对象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非持续经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终止代理记账服务。

3、对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崇明区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返还已拨付的代理记账费用,取消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资格,对扶持对象和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情况作记录。

4、各开发区、园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扶持对象的日常管理,配合崇明区财政局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定期向崇明区财政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扶持对象的会计报表。

七、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材料申报及费用结算期自2019年4月1日起,截止2021年3月31日。

3、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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