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本县货物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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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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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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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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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县货物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货物的质量,结合我县货物项目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范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合理确定技术需求,确保公平竞争
    1、货物项目技术需求的制定直接关系到招标采购中对不同品牌产品的取舍,因此,技术需求的制定务必周密、细致、正确、完整,并能充分反映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货物项目的技术需求一般应由预算单位货物采购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结合实际共同进行市场调研、共同拟定,技术指标的制定既要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更要兼顾公平竞争的需要。
    2、货物项目技术需求中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合理确定技术标准中的实质性要求(一般用打“*”作标记),并确保这类打“*”技术要求至少有三个不同品牌的供应商满足,严禁将某一特定品牌的专有技术、特殊功能、突出指标作为打“*”技术要求,同时严格杜绝委托潜在供应商拟定技术指标的简单操作。
    二、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完善评标办法
    1、各预算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尤其是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明确废标条款。在评标期间,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予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评标时超出招标文件的规定,随意进行废标。
    2、招标机构应该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科学、合理地制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要充分考虑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突出针对性和适用性,不能千篇一律。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与公平,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办法中应明确规定在计算各投标人得分时,一律采用“去高去低法”。(即将所有评委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并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三、加强公开招标失败后变公开招标为非公开招标的审批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宣布招标失败(即“流标”)的,招标采购单位提出变公开招标为非公开招标的,应当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由预算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写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招标公告时间、程序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对具体招标情形作详细的说明,包括:
    1.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
    2.在何处发布公告;
    3.招标程序等各环节的情况;
    4.对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情况;
    5.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经自查后在报告中明确表明采购程序、公告时间及招标文件条款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加盖公章。
   (三)如采购代理机构经自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将预算单位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及自查报告送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组织评审专家对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表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且需每位专家签字确认。
    1.如专家经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
   (1)由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对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后调整采购方式,并填制《变更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通知预算单位;
   (2)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审批结果继续实施采购。
    2.如经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应予废标或修改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后,依法重新招标。
    四、  积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各单位要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认真贯彻落实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和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必须严格按照清单(目录)要求实施采购。要严格控制进口产品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五、规范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备案
    预算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文)精神办理进口产品采购的审核备案工作。
    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包括购买产自我国香港、澳门、台湾金马地区等单独关境地区的产品),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始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末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3、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六、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规定
    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精神,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属特殊情况,如法定的国际招标项目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因故无法完成的,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变更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自行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
    2、对于国际招标项目,预算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国际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实施;对于非国际招标的货物以及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应委托经财政部门审批业务范围为货物和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的单位实施。
    七、关于本县政府采购项目下的国际招标采购的特殊规定
    本县政府采购项目下的国际招标采购项目除了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国际招标采购的各项规定以外,对相应的国际招标采购信息与中标公告,应同时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转载。
    八、加强政府采购进度管理,确保年度政府采购任务按时完成
  各单位在接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应及时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安排本年度内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对本年度需要采购的同类产品应化零为整,一次性采购办结,不得将同类商品化整为零,分批实施;对不同部门申请采购同类商品,可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安排同一批次采购。鉴于公开招标采购一般需要30个日历天的采购周期、部分进口产品一般需要3个月的进口周期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务必要充分考虑、提前准备、及早实施。一般情况下,国内产品采购应在当年度的9月底前提出采购申请,进口产品则应在7月底前提出采购申请,以确保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当年完成。
 
 
崇明县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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