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支农惠农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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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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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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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0-08-18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为提高农民朋友对政策的知晓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现将2010年继续执行的支农惠农政策告知如下:

  一、继续对种植水稻给予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每亩补贴现金80元。

  二、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从2010年新粮上市起,梗稻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到1.05元/斤。

  三、继续执行农资综合补贴。对全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中央和市财政每亩补贴现金76元,县财政每亩补贴现金30元。对全市范围内种植蔬菜面积在10亩以上的农户,市级财政每亩补贴现金60元。

  四、实施农作物良种补贴。对水稻、麦子、油菜主推品种,按精量播种的原则,实行免费定量供种;若所需种子高于精量播种量的,其超出部分由农户承担。对玉米、棉花种子实行现金补贴。
  水稻:常规稻每亩4公斤(实物)、杂交稻每亩2公斤(实物);麦子:大麦、小麦每亩10公斤(实物);油菜:直播油菜每亩0.3公斤(实物),移栽油菜0.15公斤(实物);玉米:包括籽粒玉米、鲜食玉米、饲料玉米,对在大田种植面积3亩(次)以上且使用良种的种植户,中央财政每亩(次)补贴现金10元;棉花:对在大田种植面积3亩以上且使用良种的种植户,中央财政每亩补贴现金15元。

  五、继续实行渔业眼油价补贴。对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正常渔业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的渔民,按规定实行成品油价格补助。

  六、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对购买列入补贴目录中的农机具,中央财政、市级财政资金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总体上执行50%的补贴比例。享受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五年内不得转让。

  七、实行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对本市饲养的优质后备奶牛(成乳牛除外)实施一次性补贴,市、县两级财政每头补贴现金700元。

  八、继续推行培肥地力的补贴政策。对全市范围内种植绿肥的农户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亩现金补贴150元,县、镇(乡)财政每亩补贴现金90元(含种子)。对使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料(BB肥)的农户,市级财政每吨补贴200元,2010年全市补贴数量分别为商品有机肥21万吨、专用配方肥料(BB肥)4万吨。

  九、继续实行水稻、蔬菜农药补贴。对水稻条纹叶枯病、稻纵卷叶螟、稻飞虱关键防治期药剂实行定额补贴,市级财政每亩补贴标准为11元,防治药剂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发放。对本市范围内,每年常年种植商品蔬菜面积在2亩以上的农户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给予补贴,市级财政每亩补贴40元。

  十、继续实行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补贴。对采用机械化育插秧种植水稻的农户,市级财政每年补贴现金20元。

  十一、继续实行海洋渔船改造定额补贴。对列入年度计划更新改造的海洋渔船实行定额补贴,其中:近海桁杆拖网渔船(钢质)市级财政补贴40万元/艘、沿海定置张网渔船(钢质)市级财政补贴10万元/艘。

  十二、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市、县两级财政对农户参加水稻、能繁母猪、奶牛、生猪、家禽等20个险种进行保费补贴,相关险种补贴比例由40%至80%不等,其中水稻、能繁母猪险种保费4补贴80%,奶牛险种保费补贴60%。

  十三、实行农民培训补贴。继续实行对农民参加农业生产技术能力培训项目免费政策。培训涉及农业实用技术、农产品安全生产、病虫害防治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等内容。

  十四、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继续对牲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上述疫苗由政府按照疫病免疫规程向央中农户免费提供。

  十五、继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市、县两级财政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9折贴息。

  补贴资金发放操作程序
 
  1、规范公示。各村按水稻种植面积进行分户造册,并做好公示工作。公示选择在村委会公示栏和各村民小组等醒目地方,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单位)、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金额等要素。同时,必须将相关补贴政策、举报联系部门、人员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分户汇总的明细表,以村委会名义加盖公章后上报镇有关单位。
  
  2、严格核实。有关乡镇对村上报的内容进行汇总造册,并做好检查核实工作。乡镇政府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人员对村上报的补贴资料与村公示文书进行实地逐一核查,确保上报与上墙内容一致,核查覆盖面需达到100%。核查后以乡镇政府文件形式将本乡镇粮食生产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上报区(县)农业部门,抄送区(县)财政部门。
  
  3、加强抽查。区(县)农业、财政部门按照不少于10%农户比例对乡镇上报的种植面积和补贴资金组织抽查核实。核查无异议后,于每年8月10日前将补贴报告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力量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抽样检查。
  
  4、资金拨付。每年上半年,市财政按上年种植面积预拨付补贴资金到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负责本区县的补贴资金发放。待面积审核确定后,市财政再与区(县)财政结算。
  
  5、规范补贴。补贴资金支付一律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或国库直拨。发放资金前各村委会再次公示,将公示结果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再将公示等情况上报区(县)农委和财政部门;区(县)农委会同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通过银行“一折通”拨付到种粮农民。对有银行账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场采用国库直拨方式,通过财政直接拨付到种植单位,减少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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