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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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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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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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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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9-02-23

县级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乡镇财经管理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积极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本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应重视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小组
    加强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前提。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小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应由单位负责人、财务、后勤及纪检监察等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和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对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计划财务部门是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责任部门,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未单独设置计划财务部门或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指定单位办公室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及责任部门确定后,应将相应名单报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见附件一)
    二、建立政府采购工作台账和项目资料档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信息质量
    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台账,完整、准确、及时记录本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时间、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实际完成金额、主要参与人员、采购方式等基本情况,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信息质量。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档案主要是将所有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书档案进行归类存档,这些文书包括政府采购批准书、招标委托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的会议纪要等。政府采购工作台账和项目资料档案要由专人负责记录和存档,并做到一事一记、一标一存。(政府采购工作台账的格式详见附件二)
    三、加强政府采购进度管理,确保年度政府采购任务按时完成
    各单位在接到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应及时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安排本年度内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对本年度需要采购的同类商品应化零为整,一次性采购办结,不得将同类商品化整为零,分批实施;对不同部门申请采购同类商品,可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安排同一批次采购。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应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初审后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申请时间应适当提前于项目交付使用时间计划或工程开工时间,其中:通用类货物应提前12个工作日提出采购申请,公开询价、专家评审项目应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采购申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采购申请。为确保当年政府采购计划当年完成,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应在当年度的10月底前申请完毕。对无正当理由推迟至10月底以后申请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相应核减采购资金预算。
    四、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对确需进口的产品认真做好采购论证、审核和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文)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库[2008]49号)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对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由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组织专家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采购活动。聘请专家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家小组应由相关产品的技术专家和至少一名法律专家合计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论证会议应以集中地点和集中时间的会议方式进行。邀请所有专家首先学习财政部相关文件,并签署承诺书后各自独立阐明观点并形成书面意见。专家论证不得流于形式,不得采用事先拟好专家书面意见供专家签字,或者利用传真等形式替代论证会议。(专家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五、加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
    分散采购是区别于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以外的一种采购方式,是由各采购人独立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分散采购不是简单的直接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应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同时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各单位的分散采购主要由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进行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或招标采购,并对相关采购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加强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一)认真做好购置公务用车的前期准备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在购车前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属报废旧车、更新车辆的,在征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同意,及落实购车资金的前提下,由购车单位先行办理旧车退牌、新车控购等行政审批手续,取得《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后,方可纳入政府采购。如属新增车辆的,应先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增公务用车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明确购车资金来源后,还需办理新增公务用车控购报批手续,取得《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并参加本市公车额度拍卖、成功取得公车额度后,方可纳入政府采购。对公务活动范围仅限于本县、需购置“沪C”牌照车辆的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由主管部门报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由财政部门审核明确购车资金来源。
购车单位原则上应自行办理旧车退牌、报废、新车额度拍卖等前置手续,确实无能力自行办理的,经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可委托汽车销售商办理相关手续,由购车单位与其签订办理旧车退牌、报废或新车额度拍卖的服务合同,并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代办手续费。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车辆
    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用车的政府采购主要适用公开招标、公开询价,以及公开招标、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方式。
    1.关于公开招标、公开询价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提交车辆采购申请表、《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公车额度拍卖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按公开招标、公开询价程序办理。
    2.关于协议供货方式。由采购人提交车辆采购申请表、《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公车额度拍卖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及由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与相关车辆制造厂商签定的《上海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参照市政府采购中心运行模式办理。
采购人不得以汽车销售商已提供免费代办服务等为理由,单方面授予其车辆销售权,规避法定政府采购方式。
    七、加强变更法定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可申请变更法定政府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确需变更法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其中,按沪财库[2008]43号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按崇府发[2008]73号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类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以及相关专业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八、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的管理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拟采购货物的技术需求,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一般应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九、加强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管理,发挥政府采购导向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要求,发挥政府机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作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与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节能与环境保护政策导向功能。在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其中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
以上意见,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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