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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兰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机关已依法作出《中止调查通知书》(文书编号:沪(崇)城管止调查通字〔2025〕第190010号,附后)。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止调查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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