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42203078120210001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城管执〔2021〕21号
成文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5-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1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程》(崇财行〔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一)维护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实现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决定着资产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三)实现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最终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审批程序,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
(二)建立财务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下,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
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为本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区财政局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4、会同区财政局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为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6、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并报告工作。
城管执法局各科室、机动中队及各乡镇中队为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国有资产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承办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根据本单位资产现状、使用状况、财力情况,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及单位履行职能等情况,依据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政府会计准则等制度配置资产,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第八条 根据区级相关资产配置标准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规模、业务岗位设置、办公用房面积、人员配备等情况,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具体参照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配置审批
(一)使用部门工作内容及权限
使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人的申请,核实本部门资产存量等相关信息,做出初步配置建议,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编制资产配置表。
接受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调剂的安排。
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管理。
(二)资产管理部门工作内容及权限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关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部门工作内容及权限
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根据预算合理配置资产,对于超标准、无预算的资产购置不予配置。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调整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经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资产配置首先要遵循节约的原则,能调剂的,就不重新购置。需要政府采购的要遵从相关规定。此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使用部门的配置需求申请,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应当在追加申请中详细说明追加理由,追加资产的品目、数量、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与采购管理
(一)各使用部门统计本部门资产需求计划,填报采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资产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提交的资产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货物,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财务部门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包括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出纳人员审核采购申请书、发票、合同、验收单等,确认无误后进行支付结算;会计人员复核相关单据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固定资产,确保账务系统的固定资产与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固定资产汇总数与分类数一致。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权属清晰: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二)安全完整:要定期对自用资产、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风险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注重绩效: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管理制度。
(一)使用人职责:
本单位严格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使用人为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做好资产日常维护;不得擅自转移、处置资产。承担自用资产无故损坏、丢失等相应职责。
(二)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
1、掌握资产的申购、领用、分配、使用、报修等各个环节,保全本部门的资产。
2、负责维护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负责组织、制定、汇总本部门资产申购、处置计划。
4、负责指定本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及考核工作,确保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5、积极配合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资产检查工作。
6、部门负责人为科室资产管理责任人,承担科室资产无故损坏、丢失等相应职责。
因人员调动等出现部门闲置、低效运转资产时,应积极与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切实盘活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或违反规定造成资产损失,使用人或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述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或追究责任。如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财务与实物管理
(一)单位新购置资产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资产账务登记规定。及时完成新增、更新资产的账务处理,资产电子卡片等相关数据的登记。每月做到账账相符,并及时完成与资产管理部门的账账核对、数据上报工作。
单位新购置资产的管理与财务入账:
1、资产购进后,需经采购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三方同时验收。
2、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开具“资产入库单”。如不合格,应由采购部门负责调换、退货,或者重新采购。
3、财务部门需根据资产采购合同、入库单、购货发票登记入账。同时资产管理员再根据财务信息,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填写资产电子卡片、明细账,并由系统生成资产编号,最后系统中提交财务验收登账。
4、资产管理员需及时填写、打印资产标签,将标签粘贴于相应资产实物后,使用部门方可领用。
(二)无偿划拨、接受捐赠资产
本单位接受无偿划拨、捐赠资产的,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应当与无偿划拨方、捐赠方签订划拨、捐赠协议,明确划拨、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用途、运输方式、交接地点等;并双方签字确认资产交接清单;单位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区财政局同意本单位接受无偿划拨、捐赠的复函以及相关协议、凭证作为部门资产财务处理的依据,及时做好捐赠资产的账务调整。同时应当同步在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资产处置程序进行网上申报和调整部门资产信息数据。
(三)自建资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流程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填写“资产使用申请单”。
(二)资产管理部门将使用申请单与预算进行比较核对,同时通知资产管理员根据申请单查验库存是否有匹配资产,出具审核意见。
(三)可内部调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开具“领用单”,并登记资产台账及资产系统调拨后,使用部门方可领用。
(四)外部购置的资产,由采购部门按规定的采购流程办理采购。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本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一)无偿调拨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城管执法系统内部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账面原值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由区财政局审批。
2、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单位报区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单位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二)本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说明)函;
2、《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国有资产,需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再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本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备案或核准后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说明)函;
2、《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6、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1、资产置换申请书;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5、本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6、置换协议;
7、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8、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报废、报损资产管理
(一)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废资产应符合本区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本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申请(说明)函;
2、《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4、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工程决算副本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资产账面原值超过30万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
7、其他相关材料。
本单位报废资产应当通过统一的管理平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或区财政局备案的处置机构进行公开处理。
(二)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损申请(说明)函;
2、《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专项鉴证报告或由专业人员、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坏鉴证意见;
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核销对外投资收入等。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等相关费用后,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处置收入。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2、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3、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4、单位报废报损资产达3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十五条 经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对涉及金额较大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财政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评估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论证,其论证结果作为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重要依据。
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待获得区财政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六条 按照区财政局“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对清查资产要检查资产的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资产的数额及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二)对出租的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三)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注意事项
在城管执法系统内,各部门都要对清查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要落实到人,履行工作相应职责,保证工作有效落实和平稳推进;
在资产清查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的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端正工作态度,确保顺利完成清查工作;
要从严、从实的开展各项工作,在管理和稽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一抓到底,对于隐瞒和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切实管好抓好,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不动摇;
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对本系统内部的督促检查,通过各类途径和方式对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上报和公开,以保证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八条 对于资产清查的结果,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区财政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入账、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开展资产盘点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好盘点计划,下发盘点通知及盘点单,负责本单位的盘点工作,将盘点结果上报至区财政局。
城管执法系统内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盘点工作,协助好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的盘点工作,并将盘点好的资产盘点单签名确认后交单位资产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应当基于盘点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入账、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内审机构对每次资产盘点全程参与并突击检查盘点过程。
第三十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定期(一年两次)或不定期地对部门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盘点,积极指导有关人员管好、用好资产。盘点前,资产管理小组应制订出详细的盘点计划,配备必要的人员。盘点过程中做好组织、检查和督促工作。如发现使用不当、保管不善以及闲置不用的资产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时处理,以保证资产利用率、账物相符率。
第三十一条 资产盘点完毕后,在本单位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协调下,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基于清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入账、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资产盘点的结果将列入城管执法系统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项目。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和财务部门核对资产数据,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资产统计数据。
(二)根据相关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编制资产月报及年报工作。
(三)维护好资产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资产数据及信息。
(四)资产部门与财务部门完成账账核对、数据统计填报工作;每季度完成与各使用部门的账实核对,每月完成资产月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统计和信息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范围全面完整,不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符合资产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一致;
(四)本期资产报告期初数与上期资产报告期末数、本期资产报告与同期财务报告同口径数据一致,数据如有差异及时核对,并作出合理说明;
(五)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符合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