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4220307802020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城管执〔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3-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建设一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沪城管执〔2017〕93号)、《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着装规定》(沪城管执〔2019〕44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督察考评实施细则》(沪城管执〔2019〕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督察、记分。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对本局各科室、机动中队及本区内各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督察、记分。
城管执法中队对本中队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督察、记分。
第四条督察记分
督察考评分为着装规范、仪容规范、举止规范、用语规范、执勤规范、办案规范、廉政规范、其他规范等八个记分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督察记分及其适用情形,详见《崇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考评记分分值》(附后)。
第五条考评方式
督察考评以每个自然年为记分周期,满分为12分。
市局、区局、城管执法中队三级督察分别记分,累积记分。
城管执法人员一次有两个及以上违规行为被记分的,分别记分。
第六条结果应用
城管执法人员所属单位应当将城管执法人员累积记分情况和绩效考核挂钩。
城管执法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超过6分(含6分)、未达到12分的,由区局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单位内部通报。
城管执法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记分予以清除。
城管执法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同时适用以下处理规定:
(一)区局在全系统内通报;
(二)区局组织离岗培训,城管执法人员离岗期间停止执行职务;
(三)取消该城管执法人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申诉复核
城管执法人员对督察机构作出的记分不服的,可在接到《人员行为规范督察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开具告知单的督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督察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经督察机构复核后,认定应当变更或撤销告知单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八条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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