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庙镇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10-26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748020200015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庙府〔2020〕73号

  • 成文日期:

    2020-10-19

  • 发布日期:

    2020-10-26

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

将《庙镇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庙镇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减缓空气污染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2018 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镇范围内发生的空气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规范和强化我镇应对空气重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空气重污染事故侦检、善后工作为重点,形成和完善本镇突发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机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应急管理处置体系。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镇空气重污染事件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和各村(居)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等共同构成。

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空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人员组成

根据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镇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组长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党政办公室、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村(居)委会、镇综治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市政市容所、网格化中心、派出所、中小学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所、镇文广站、镇水务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2.2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镇政府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空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各村(居)委会开展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空气重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镇政府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修订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全镇空气重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空气重污染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建立空气重污染事件处置专家库,承担镇领导小组处置空气重污染事件的日常事务,承担镇政府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现场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镇空气重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镇领导小组一位副组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应急监测,进行现场处置等。根据需要,随时调遣救援队伍和开展后续处置。

(2)医疗卫生救援组。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运输组。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4)治安警戒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6)社会动员组。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新闻报道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3 应急行动

3.1准备

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日常准备工作由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镇应急值班机构即为空气重污染事故应急值班机构,负责接收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的报告,并及时通知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时,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由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3.2 分级响应机制

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原则。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我镇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镇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镇规划建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空气重污染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空气重污染事件时,我镇应急预案启动同时,应及时请求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3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3.3.1 Ⅳ级响应措施

3.3.1.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3.3.1.3 强制性措施

(1)化工、造船、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排放。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提高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4)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员立即停驶。

(5)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7)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3.3.2 Ⅲ级响应措施

3.3.2.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3.2.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3.3.2.3 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

(2)化工、造船、印刷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 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5)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员立即停驶。

(7)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8)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9)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0)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3.3.3 Ⅱ级响应措施

3.3.3.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3.3.3.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3.3.3.3 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

(2)化工、造船、印刷、有色、建材、医药、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 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 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 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 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 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员立即停驶。

(7)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8)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9)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0)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11)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3.3.4 Ⅰ级响应措施

3.3.4.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3.3.4.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3.4.3 强制性措施

(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

(2)钢铁、化工、造船、印刷、有色、建材、医药、家具制造及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石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的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对排放VOCs 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 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 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清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

(7)在区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整治。

(8)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9)单壳化学品船、200 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600 吨载重

以上的单壳油船暂停出港(LNG 动力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运输生活垃圾的环卫船舶及水域保洁船舶除外)

(10)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1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2)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参照本市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在当日6:00 前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在当日6:00 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执行Ⅱ级响应相关措施。

(1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

3.4 联络与信息交换

镇空气重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镇政府、区环保局、其它部门和单位及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即时畅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3.5 预警

3.5.1发布预警公告

按照空气重污染事件等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报告,按照程序报请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空气重污染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5.2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 指挥和协调

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响应时,在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行动,综合协调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对接和行动。

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理论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镇政府、区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7 应急监测

镇环保部门配合区环保局负责协调组织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种类、强度,提供防护措施,为空气重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应及时取得市、区环境监测等相关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支援。

1、根据空气重污染事件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空气重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空气重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变化情况,作为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8 安全防护

3.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空气重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3.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空气重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 应急终止

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空气重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报区、镇领导小组批准。

(2)现场指挥部报镇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的信息

(3)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镇领导小组应根据镇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空气重污染事件中伤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依法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2)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空气重污染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3)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争取上级财政给予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2 保险

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3 总结

镇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指导空气重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形成系统书面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和区环保局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空气重污染事件积累经验。

5.4宣传报道

空气重污染事件的宣传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肃宣传纪律,努力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领导小组根据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财政、农经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有效使用。

6.2 装备保障

各应急职能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同时,切实加强应急装备的维护和保养。

6.3 通信保障

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4 技术队伍保障

环境监测、消防、医疗等各应急技术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技术队伍保障。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空气重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6.5 交通运输保障

协调交警中队牵头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的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牵头认真做好空气重污染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6.7 治安保障

派出所牵头做好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空气重污染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6.8 技术储备保障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组,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镇规划建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空气重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消防、监测等专门人才。

7.3 演练

  镇政府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镇实际,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锻炼队伍,增强实战能力。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对在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空气重污染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镇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组织修订工作并报镇突发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由镇突发空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更新并发布实施。

10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
公众评价

0位公众参与评价,0位公众认为信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