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庙镇2018年—2021年促进就业、扶助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8-07-31 00:00

  • 索引号:

    SY0024797480201900168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庙府〔2018〕59号

  • 成文日期:

    2018-07-30

  • 发布日期:

    2018-07-31

各村(居)、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镇户籍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扶助创业带动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使用本镇户籍劳动力,根据庙镇实际情况,制定《庙镇2018年—2021年促进就业、扶助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庙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庙镇2018年—2021年促进就业、扶助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各项促进就业奖励政策,有效推进本镇劳动力实现就业,扶助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庙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扶助办法。

一、扶持促进就业奖励

1、凡落户本镇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中介机构,在自然年度当年向用工单位输送50人以上(含50人)本镇户籍就业年龄段的各类人员,并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好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镇政府给予劳务公司一次性奖励5000元。

(1)受理:每年年终,由劳务公司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由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核。

(2)需要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庙镇促进就业奖励费申请表》,《劳务公司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

2、注册并经营在本镇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在自然年度当年新录用本镇户籍就业年龄段的各类人员,并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好用工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镇政府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200元/人,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追加一次性奖励100元/人。

(1)受理:缴费满三个月后由单位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由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核。

(2)需要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庙镇促进就业奖励费申请表》,《庙镇新录用人员名册》。

3、经各村(居)委就业援助员提供用工信息,及时、正确有效、每成功推荐一名本镇户籍就业年龄段的各类人员,并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好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镇政府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00元/人;推荐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追加一次性奖励100元/人。

(1)受理:企业享受镇政策补贴后各村(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由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核。

(2)需要材料:就业援助员身份原件复印件;填写《庙镇促进就业奖励费申请表》,《庙镇就业援助员推荐人员名册》。

二、扶助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凡本镇户籍就业年龄段非就业状态的各类人员(其中35周岁以下大学生不受非就业状态限制),注册并经营在本镇,经认定符合生态岛建设要求的农业、养老、科技、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创业组织、个人,一年内带动本镇就业年龄段二人以上就业,运作规范的,镇政府给予创业组织、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增加一名从业人员就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00元/人。本镇户籍35周岁以下大学毕业生创业,镇政府给予创业组织叠加一次性奖励1000元;每增加一名大学毕业生从业人员就业,叠加一次性奖励100元/人。

(1)受理:创业组织创业成功后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由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核。

(2)需要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5周岁以下大学生业主还需提供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填写《庙镇扶助创业奖励费申请表》,《庙镇扶助创业从业人员名册》。

2、经各村(居)委就业援助员积极宣传市、区、镇政府关于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扶助成功创业,并带动二人以上就业年龄段的各类人员就业,在我镇注册登记,创业满半年,镇政府给予就业援助员一次性奖励每户200元,每增加一名从业人员就业,追加一次性奖励100元/人。

(1)受理:创业组织享受镇政策补贴后,各村(居)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由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核。

(2)需要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就业援助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庙镇扶助创业奖励费申请表》,《庙镇扶助创业从业人员名册》。

三、附注

1、上述扶持办法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对同时已经享受市、区有关扶持创业等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3、本奖励办法在符合条件后一个季度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4、本奖励办法由庙镇就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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