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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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建府〔2021〕119号
成文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1-1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升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崇财行〔2018〕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单位所属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一)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二)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
(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建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
(一)资产决策机构
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本单位资产处置申请;
4.对本单位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5.组织实施和检查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二)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采购部门(镇党政办)、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镇经济办)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1.资产采购管理部门(党政办)
(1)负责牵头开展本镇资产采购工作,制定资产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牵头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负责本镇定期或者不定期汇总各部门、各单位资产采购意向,并及时公开;
(3)负责指导本镇开展资产采购工作;
(4)负责镇资产采购云平台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5)负责保管资产采购的密钥;
(6)负责对本部门资产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7)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8)负责本镇资产采购法律法规宣传学习。
2.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经济办)
(1)负责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2)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3)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4)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5)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6)定期与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明细核对工作;
(7)对受托代理资产定期账务核对工作;
(8)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资产使用部门
本单位各部门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维护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经济办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究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八条 本单位对各部门提交的资产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凡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务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审核采购申请书、发票、合同、验收单等,确认无误后进行支付结算。
第九条 本单位申请使用各级财政及配套资金、自有资金等配置资产的,应随同部门预算报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条 本单位资产配置与采购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各部门负责统计本部门资产需求计划,填报采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送经济办核实;
(二)经济办对部门提交的资产采购需求进行核实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
(三)财务管理部门协助经济办做好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包括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确保账务系统的固定资产与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固定资产汇总数与分类数一致。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需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人需负责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如有固定资产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须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新购固定资产,财会人员对采购申请书、发票、合同等审核,无误后支付结算,财会人员根据支付凭证、附件做入账处理。对于无偿划拨、接受捐赠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流动资产等,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凭审批后的相关材料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固定资产一般由部门统一领用和管理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资产使用人发生工作岗位调动,应及时跟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完成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及时变更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填写“资产转移单”或“资产收回单”后双方签字确认。单位资产管理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移交手续。
(二)使用人领用的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且无法使用的,可以向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却已无法使用的,可以向本单位(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损申请,并将需报废或报损的资产交还给单位资产管理员(镇经济办),由他们按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报废和报损手续,送至财务部门进行资产系统操作。同时,各相关资产管理员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固定资产卡片信息更改,并填写“资产收回单”后交接双方签字,完成相互确认工作。
(三)经济办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统筹管理,对于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部门内由本部门批准调剂划转,并报经济办和镇财政备案。跨部门或跨单位资产调剂须经经济办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涉及动产的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不得超过5年,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条 本单位进行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定鉴定机构、评估结构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情况条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本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档案等);
(七)办公会议纪要(需要所有班子成员签字确认);
(八)报废、报损原值≥30万的需要第三方出具的鉴定书(一式三份);
(九)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和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管理的规定,上交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环节需注意如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二)对于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三)对于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四)对于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限制,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以工作报告为具体呈现形式,主要反映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资产盘点结果作为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编制资产统计报告,不得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单位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镇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经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实施。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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