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Q:本镇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崇明区建设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交易试行意见》?
A: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盘活农村闲置房屋资源,促进开心农场、民宿等休闲旅游农业的发展,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引导有租赁意向的权利人将农村闲置房屋进入农村房屋公开交易平台规范有序租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Q:《崇明区建设镇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交易试行意见》出台以后,本镇什么样的宅基地房屋符合租赁房屋的条件?
A:满足以下条件符合租赁房屋:
(1)宅基地房屋是有效合法的房屋;
(2)所出租的房屋无抵押、纠纷矛盾。
Q:农村宅基地房屋信息发布,宅基地房屋权利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由权利人在宅基地房屋所在村填报信息发布申请书,并提供房屋的合法证明和满足租赁条件的证明材料,由村镇审核通过后签订信息发布委托书。
Q:宅地基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后,与经营主体租赁对接失败是否再次办理信息发布委托书?
A:在信息发布委托期限内不用再次重新申请,平台自动再次对外发布租赁信息直至信息委托期限到期。信息发布期间交易不成功的,到期后由权利人再次重新申请,再给予发布租赁信息。
Q:宅基地房屋租赁对接协商成功后,房屋权利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宅基地房屋权利人与房屋所在村委会签订《建设镇农村宅基地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并出具租赁房屋所有权利人的授权委托书。
Q:宅基地房屋租赁交易成功后,权利人的权益怎么保障?
A:①租金付款方式,可采取逐年支付,先付后租,付一押一;
②租赁期内,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委会可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承租方需承担全部责任,押金视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赔偿村委会损失(即权利人损失)。
(1)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连续三个月无故拖欠租赁费,经村委会催告仍不支付的;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
可登录个人中心查看咨询回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