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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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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2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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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镇政务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建设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分管行政副镇长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镇政府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机关事业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承办本镇政务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镇公开的政务信息;组织编制本镇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镇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五、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七、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镇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八、政务信息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
九、公开的方式。本镇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渠道有“当面提交”“邮政寄送”“网上申请”等三种基本接收渠道,其中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的地址是崇明区建星路108号镇政府办公室,邮编202155,网上申请请登录崇明区人民政府网站,依次点击“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建设镇”界面,并按照《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准确填写有关信息。本镇信息主动公开的渠道有“建设镇政务信息公开栏”“生态建设”公众微信号等。
十、信息核查。依申请公开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对当面提交申请的,由工作人员当场核查身份证件人、证一致的可不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件扫描件或照片。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通知其补充提供或当场核查,申请办理期限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计算,待材料齐备或身份核查完成后继续计算。逾期未提供或按要求核查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处理,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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