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3812120240002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横府〔2024〕38号
成文日期:
2024-07-02
发布日期:
2024-07-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村(居):
《崇明区横沙乡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崇明区横沙乡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乡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响应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4.2.2 Ⅱ级响应措施
4.2.3 Ⅰ级响应措施
4.3 信息公开
4.4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5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7.2 公众宣传
7.3 监督问责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解释
7.4.2 预案修订
7.4.3 预案报备
7.4.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有效应对本乡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崇明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体系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空气重污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乡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乡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乡长担任组长,乡规环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乡有关部门和各村居为乡工作组成员单位。乡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区块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乡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
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规环办”),由乡规环办主任担任乡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乡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乡工作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及时转达预警信息状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空气重污染信息发布工作。
2.3 乡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乡规环办:负责乡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开展本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检查,指挥本乡职能部门和村居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乡经发办:配合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配合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3)乡农业农村办:加强农业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会同乡规环办组织实施。
(4)乡城建中心:组织开展本乡房建、拆房施工、房屋修缮工地施工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建立应急响应联络体系,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
(5)乡城管中队: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违法占道经营烧烤等执法检查工作。
(6)乡城运中心:加强预警期间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巡查,重点检查砂石堆场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清洗、车辆密闭运输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
(7)乡生态市容所:配合加强预警期间道路保洁,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林业和园林机械停用监管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8)乡安监所:负责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理、火灾等突发事故引起的空气重污染事件的防治和应急处理。
(9)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10)乡派出所:开展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控、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街面管控等工作。
(11)各村(居):结合区域实际,参考制定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各成员单位如涉及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由职责划入单位衔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除上述职责外,在空气重污染紧急时,均需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任务,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 AQI>200 或日 AQI>150 持续48 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 AQI>200 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或日 AQI>150 持续 72 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 AQI>200 持续 72 小时且日 AQI>300 持续 24 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发布
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崇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乡工作组负责预警接收和传达,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应急联动。
3.3 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乡工作组及时组织通过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各成员单位保持通讯畅通。
(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基础上,乡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乡工作组办公室加强监控,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进入预警期后,乡有关部门及各村居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当乡工作组收到区工作组发布的各级预警信息后,通报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将启动情况报告乡工作组办公室。
4.2 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1.3 强制性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落实黄色预警等级(III 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4)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员立即停驶。
(6)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7)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2.2 Ⅱ级响应措施
4.2.2.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2.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2.3 强制性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员立即停驶。
(6)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7)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2.3 Ⅰ级响应措施
4.2.3.1 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3.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3.3 强制性措施
(1)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等级(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2)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内河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4)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清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
(5)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车外)。
(6)在乡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区、农村主要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整治。
(7)建筑和市政工地施工机械停止作业;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
(8)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
(9)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0)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
4.3 信息公开
预警和响应期间,乡工作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网络、生态横沙公众号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
4.4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乡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期间,每日定时通过快报形式向乡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5 应急终止
乡工作组按照区工作组要求和指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
5 总结
应急终止后,各相关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乡工作组办公室。乡工作组归纳相关情况报区工作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乡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 经费保障
按照乡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预算中安排。
7 监督管理
7.1 演练培训
乡工作组按照区级部署,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7.2 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7.3 监督问责
乡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乡工作组负责解释。
7.4.2 预案修订
乡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3 预案报备
乡工作组负责将本预案报崇明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乡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乡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行动依据。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子预案,并抄送乡工作组备案。
7.4.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乡工作组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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