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横沙乡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01-15 00:00

  • 索引号:

    SY002453812120240000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横府〔202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1-08

  • 发布日期:

    2024-01-15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经乡长办公会、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将《横沙乡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横沙乡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常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横沙乡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

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乡属集体企业的合同起草、订立、审核、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救济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拟以横沙乡人民政府的名义订立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应负责下列事宜:

(一)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诉讼及执行风险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二)与对方当事人磋商、接洽;

(三)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四)将合同(草案)移送法律审核;

(五)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合同争议的协商、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

(七)合同资料的整理、移送归档、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由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二)合同内容超越横沙乡人民政府职责权限;

(三)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等不当行为;

(四)过失、故意泄露机密、遗失重要文件等其他行为。

第七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其他必要条款。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八条  以横沙乡人民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以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乡属集体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金额≥5万元的,原则上应参照进行法律审核;金额<5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法律审核。如决定需要法律审核的,乡司法所提供审核便利。

第九条  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当交至乡司法所。乡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不得进入签订程序。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移送法律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核的合同;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

(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

(五)《横沙乡合同法律审核意见备案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七)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及时与司法所沟通,必要时报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  乡司法所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涉及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等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需要补充、变更、解除的,参照本章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督促、监督义务和职责,及时主张权利。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四)对方预期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五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得擅自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争议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争议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并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诉讼等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证人证言;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合同的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等材料;

(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谈判、磋商所形成的备忘录等材料;

(四)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横沙乡合同法律审核意见备案表》;

(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八)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合同已订立的,合同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试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间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横沙乡合同法律审核意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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