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38121202100026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横府〔2021〕33号
成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崇明区横沙乡长江退捕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横沙乡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村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区做好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崇会﹝2021﹞6号),根据《上海市崇明区长江退捕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崇明区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崇农发﹝202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2021年横沙乡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1年横沙乡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长江退捕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代章)
2021年4月19日
2021年横沙乡长江禁捕管理工作要点
2021年是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之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市长江禁捕办和区人大常委会禁捕决定要求,根据区长江禁捕办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我乡2021年长江禁捕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开展“三大行动”
(一)开展“清船”行动
1.彻底清理“三无”船舶。4月底前,彻底清理本乡管辖范围内的“三无”船舶(含艇、筏等),并持续保持动态清零状态,管理上按照内陆内河和沿江水域两部分开展,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内陆内河: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村负责村域范围内“三无”船舶的日常巡查和拆除清理工作,乡农技中心负责全乡范围内的巡查工作,乡农业农村办负责落实情况督导。(责任部门:各村、乡农业农村办、乡农技中心)
沿江水域:管理好各水闸、港口、码头及滩涂区域,不允许“三无”船舶进港、进闸和在码头停靠(责任部门:海塘所、各码头单位);做好沿江水域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处理(责任部门:乡平安建设办)。
2.全面整治外来渔船。4月底前,驱离滞留在我乡沿江水域的外省籍渔船,调查登记外省市渔船信息报上级部门,除因气象或安全原因外,外省籍渔船一律不得滞留;加强对科研院所渔业资源监测船舶、光缆看护船舶、巡航护渔船舶等公务船舶的监管,建立监管档案。(责任部门:各码头单位、乡平安建设办)
3.严格管控乡镇船舶。4月底前,完成乡镇自用船舶(运输船、辅助船)的登记,由船舶所有单位或个人签订告知承诺书,禁止从事捕捞。若后期发现未经登记的自用船舶,将视为“三无”船舶,采取清理拆解。(责任部门:海鸿村、柏鹤合作社、乡农业农村办)
(二)开展“净岸”行动
4.加强停泊点管控。4月底前,完成所有港口、港汊、涵闸的封闭式管理;建设港闸外围水域拦截设施、人员进入区阻隔网等设施,封闭港口、港汊私自开挖的道路;建立停泊点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外来船舶、“三无”船舶管控。(责任部门:海塘所)
5.加强河道管理。4月底前,全面清除内陆河道地笼、矮围等阻水设施,提升河道养护日常巡护,并保持常态化“清零”状态(责任部门:各村、乡河长办);对“电毒炸”、丝网等非法捕捞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责任部门:各村、乡农技中心、派出所)。
6.清除各类网具、废弃船舶。4月底前,全面清理本乡沿江滩涂、港汊、闸口及周边场地等区域的渔具、浮子、插杆;清除沿江滩涂、闸口等区域废弃的船舶(艇、筏)。(责任部门:各村各单位属地化管理,乡平安建设办、乡农技中心巡查监督)
7.斩断岸上服务链。根据前期排查情况,坚决取缔为非法捕捞(“三无”船舶停靠)提供生产生活便利的违章搭建、出租房屋、接电供水、供应生产资料、仓储收购销售渔获物(捕捞工具)、修造船舶等相关活动;加强外来人员综合治理,以沿江港口周边为重点,排查涉渔人员,建立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各村各单位属地化管理)
(三)开展“打非”行动
8.配合水上执法。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水上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并做好后勤保障和暂扣船只的看护巡查工作。(责任部门:乡平安建设办、派出所)
9.加强市场监管。禁止收购、加工、销售、食用长江禁捕区域内捕捞的渔获物;继续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网络和广告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开展淡水水产品溯源专项执法检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水产品的来源控制和追溯管理,根据上级要求落实淡水水产品销售进货单检验及档案记录制。(责任部门: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10.加强案件查处。深挖细查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本乡沿江区域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打击阻碍、阻挠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查处涉嫌非法捕捞团伙性质犯罪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犯罪行为。(责任部门:派出所)
11.严查违规渔具销售行为。加大对本乡渔具商店检查监督,依法严厉打击销售“电毒炸”工具、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加大长江禁渔政策宣传,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停止销售地笼等渔具;对查获的非法销售捕捞渔具案件,要追查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和其他涉案线索。(责任部门:乡市场监督管理所、乡农业农村办、派出所)
二、加强协作配合和支撑保障
12.各尽其责,紧密协作。相关部门、单位和各村要加强沟通协作,本着“敢担当、有作为、不推诿”的原则,做到信息互通、配合协作、联合行动,积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长江禁捕工作。
13.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村、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江禁捕日常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巡查、台帐记录和按时上报工作;建立月度工作总结制度,在我乡长江禁捕工作例会上进行工作情况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跟踪反馈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等信息及时上报。
14.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认真开展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江禁捕决定的宣传贯彻。充分利用宣传展板、海报、横幅、宣传片、宣传单、广播等方式开展广泛宣传,积极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特别是沿江村居,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形成全民参与、全面关注、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将宣传引导工作细化深入到户,引导群众逐步改变在河道、滩涂、港汊等随意利用渔具捕捞的生活习惯。
15.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督查通报。目前长江禁捕工作已纳入“河长制”、“乡镇政府绩效考核”等考核体系,我乡也将该工作纳入年终对各村、各部门、各单位的年终考核内容;对上级督查、暗访通报的整改情况实地督查;对“三大行动”事项,要求月初开展排查,月底开展“回头看”,对落实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涉渔问题将通报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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