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879120220003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港府〔2022〕32号
成文日期:
2022-03-14
发布日期:
2022-03-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一、组织体系
(一)工作机构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镇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二)专业技术机构
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镇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
二、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一)信息监测
本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自身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事业办和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事业办、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港沿市场监督管理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卫生人员、本镇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镇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全镇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响应措施
1.镇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责任单位:事业办、派出所)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镇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参与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党群办、党群中心、经济办、规环办)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镇政府报经崇明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市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责任单位:事业办)
(4)控制疫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镇区域内限制或停止集市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视情组织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责任单位:事业办、经济办、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环办、城建中心)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开展流动人口流行病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要视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责任单位: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开展道口卫生检疫。组织志愿者在进镇主要道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区卫健委指定的机构。(责任单位:党群中心、事业办、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上报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上报。(责任单位:事业办)
(8)组织群防群控。督促各村居委协助区疾控中心、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搞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事业办、社建办、党群办)
(9)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责任单位:经济办、农业农村办、市场监管所、派出所)
2.港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参与区卫健委、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根据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3)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搞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7)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不得拒绝接诊。
(8)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上级部门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后,应急响应终止。
四、相关保障
(一)物资保障
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责任单位:党政办)
(二)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财政所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责任单位:财政所)
(三)通信保障
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责任单位:党政办)
(四)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车辆保障。(责任单位:党政办)
(五)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实施现场治安警戒。(责任单位:派出所)
五、公众宣传教育
组织各村居利用宣传栏、电子屏、横幅等多种形式对居民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宣传条线、党群办、党群中心、事业办、总工会、团委、妇联)
六、应急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责任单位:事业办)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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