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8791202100010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港府〔2021〕41号
成文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中央、市、区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权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做了部署并提出了要求。港沿镇结合实际,就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镇长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规环办、农业农村办、社建办、事业办、平安办、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建所、市容所、城运中心、司法所等单位负责人。由分管综合执法队的副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司法所所长担任联络员。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公示范围
港沿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活动。
2、公示平台
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崇明门户”网站、“上海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网站,集中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鼓励探索微信公众号公示方式以及在办公场所提供便利化查询设施设备、资料等方式,依法公示有关信息。
3、公示内容
事前公示内容: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以及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等。
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投诉举报等信息。
事中公示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依据、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权利以及配合执法义务等事项。
事后公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单位、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适用范围
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形式
文字、音像等形式。文字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音像包括照片、音频和视音频等,音像记录开始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记录应当连续,由于特殊情况中断的应在视音频中说明中断原因,客观原因无法说明的应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3、记录要求
遵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权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本市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意见》执行。
4、记录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完善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法制审核范围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
(2)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6)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法制审核机构
司法所作为法制审核机构,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积极发挥协调职能整合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其他专家资源建立法制审核专家团队,规范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
3、法制审核内容
遵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权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本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执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法制审核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定实施。
4、法制审核期限
当日办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活动,并放弃听证、陈诉、申辩权利的,为减少相对人办案等待周期,法制审核办理期限为收到全部材料的当日办结。
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法制审核期限为收到全部材料的3个工作日办结。
法制审核期限延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报请法治建设委员会讨论给予延长审核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法制审核程序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经办部门按照本章第3条要求报送相关内容的材料给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机构收到材料后在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同意或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给经办部门。
经办部门收到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的,将书面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报请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决定,其中需要法治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要开展集体讨论后方可决定。
经办部门收到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的,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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