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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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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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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印发《关于规范本区生态就业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崇人社【2018】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生态就业岗位的管理工作,夯实生态养护管理职能,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对生态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考核,实现运作依法规范、人员统筹联动、工作效能提升,特制订《港沿镇生态就业岗位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管理模式
第一款:镇生态养护社负责对各生态就业岗位用人单位及生态就业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进行日常考核,以及相关工作督查和评估,督查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款:落实“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主体责任,生态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用人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从业人员的工作考勤、工作量安排、绩效考核、审批请销假手续,以及相关工作台账的记录和汇总上报工作。
第三款:采用智能化管理平台,每个单位设立一个考勤点,每位从业人员配备一只GPS定位器,加强平台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在岗期间运行情况得到真实有效显示。
第四款:各单位发挥志愿者作用,组织工作小组,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洁工作开展实时实地巡查督促,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条 管理制度
第五款:凡从业人员一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使用,接受工作岗位的统配统调,积极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六款: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考勤点进行打卡,工作过程中佩戴好GPS定位器,保持设备完好并处于正常状态,发现设备问题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处置。
第七款:坚持“小网格、大综合”的工作模式,划分作业小组。定人定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杜绝单兵作业。自觉遵守劳动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代岗等现象。
第八款:在作业期间,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工作职责、质量标准,认真完成好责任区域内的工作量,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考评等。
第九款:在上岗期间,不准饮酒和酒后作业,如发生酒后作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条 请假制度
第十款:从业人员有事请假必须事先写请假条,填写时需注明请假时间、事由,并经领导同意后方能准假,病假需凭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特殊情况(急病、急事)必须电话告知,方可事后补假。
第十一款:从业人员请假一天由小组长批准,二至三天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镇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款:病假应持三级医院建议病休的证明,累计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工作第一年,不超过3个月;第二年开始每工作一年增加1个月,但不得超过24个月,如长期病假,则视作不适应本职工作,予以辞退)。病假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6年按80%发放,6年以上按100%发放。
第十三款:事假工作6个月内的累计不得超过10天,一年以内的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期限的,除扣相应工资外,还将予以辞退。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的,事假按相关规定执行。每请事假一天需扣除一天工资。
第十四款: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的缺勤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资和当月考核奖。
第十五款:工伤应持三级医院建议病休的证明。
第四条 识别服使用
第十六款:识别服主要用于港沿镇从事生态就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在岗时穿着使用。穿着时必须穿在最外面,不得用其它服饰遮掩。
第十七款:从业人员不在生态岗位作业时应及时脱装,不得用作其他工作时穿着,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八款:从业人员在劳动作业时,必须穿着上岗。如不穿着上岗,发现一次扣罚人民币50元,识别服损坏、遗失,须本人申请补发,并按每件人民币50元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款:发现从业人员将识别服转借给他人穿着的,发现一次扣罚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款:识别服在穿着时,需保持干净整洁,如发现破损不堪、油渍斑累、有损形象的,发现一次在月度考核奖中扣除分值5分。
第二十一款:因退休或退工不再从事生态就业岗位工作时,须将识别服交还生态养护社。方可办理退休或退工手续,如识别服无法交还,则按每件计人民币50元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款: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盲目蛮干。杜绝违规违法操作现象,工作中注重安全生产,接受单位安全生产教育,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款:在上岗作业时间内,从业人员之间不得嬉戏,人与人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水下作业时,必须穿着防水服,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款:遇到突发事件,须及时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用人单位领导,处置事件时不得单兵作业,须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实施。
第二十五款: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垃圾收集员要经常检查车况,不带“病”出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杜绝超宽、挂拖现象。垃圾车不得驶出本村区域范围,不得作为工作外的交通工具使用。
第六条 奖励机制
第二十六款:生态养护社积极组织开展“创优争先”工作活动,对年度工作被评为“先进劳动者”的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并一次性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二十七款:对生态养护管理工作中,积极推荐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区、镇级面上推广行之有效的,对推荐的单位,每条奖励人民币1000元;对推荐者个人每条奖励人民币300元。
第二十八款:在从业人员中,发现“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的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表彰者,生态养护社通报表扬,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七条 处罚机制
第二十九款:凡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每发现一次扣罚人民币50元。对中途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扣罚人民币100元。
第三十款:不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许可不上岗者、请他人代班者一律视作旷工处理。月度旷工两次,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第三十一款:对不服从统配统调,安排工作量完不成者给予警告一次,警告处分累计超过2次,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罚款直至辞退。
第三十二款:上岗作业时,发现未按规定打卡,每次扣除人民币50元。未带GPS定位器和定位器未显示轨迹的,每次扣除人民币50元。不在指定作业区作业的, GPS定位器轨迹未显示的,经查实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三款:在上班时间内,未经组织安排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除人民币200元。
第三十四款:从业人员配备的设备,因使用不当损坏的每只赔偿人民币300元(以旧换新),凡人为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每只赔偿人民币580元(由专业部门认定)。
第三十五款:发现饮酒后上岗者,每发现一次扣罚人民币200元,并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并劝其回家醒酒。
第三十六款:未经许可将收集垃圾专用车驶出本村区域范围,或者视作交通工具,以及转借给他人使用者,发现一次扣罚人民币100元。对违规操作发现超宽、挂拖现象,每查实一次扣罚人民币50元。
第三十七款: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在上班期间把GPS定位器叫他人代为管理,一经发现当事人及代为管理人同样扣罚人民币100元,并给予警告一次。
第八条 考核方式
第三十八款:用人单位定期组织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测评,根据考核工作要求逐一评分。把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款:镇生态养护社每月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查督。
第四十款:充分利用智能化管理平台,将每月考勤记录、考核记录、GPS定位轨迹情况纳入考核依据。
第四十一款:发挥民主评议监督作用,结合志愿者巡查结果和市民投诉验证的事件,一并纳入从业人员绩效考核范畴。
第四十二款:考核奖金设立主要用于考核从业人员平时绩效成果,每半年发放一次,根据考核评定结果按比例发放,工作绩效差的不予发放,工作表现突出的从业人员予以加分奖励。
第九条 退出机制
第四十三款: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处理者,直接辞退。
第四十四款:按照签订劳动合同条款,违反合同约定,达到辞退标准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五款:不遵守劳动纪律,月度连续旷工二天以上者;或年度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或受到黄牌警告二次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六款:凡请事假者,工作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期限,除扣相应工资外,还将予以辞退。
第四十七款:每半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等级分设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凡综合考核评为不合格者,对其发出留岗察看半年的警告处分,连续二次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十条 其它
第四十八款:生态养护社和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人和事有权依照处罚机制作出相应处罚。
第四十九款: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沿镇从事生态就业岗位的所有从人员。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款:本《实施细则》由港沿镇生态养护社负责解释。
港沿镇生态养护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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