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780120230006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港府〔2023〕71号
成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村、各相关单位:
现将《“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助推乡村振兴,促进港西镇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由上海港西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并持有。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质量受农业、林业、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授权企业或个人用于销售港西镇辖区内设计、生产、制造、加工的农村产品使用,涵盖农副产品、文旅产品等。
第四条 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对授权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企业和个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申报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制造、加工的企业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港西镇辖区境内;
2.须严格按照产品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并通过农业、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检测合格;
3.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至少一项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4.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曝光。
第六条 申报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自主经营、良好信誉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有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和销售网络;
3.电商企业或个体应用于销售的产品应符合第五条有关条款。
第七条 申请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港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认证书等有关证明。
第八条 “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被授权人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含LOGO和文字),使用时可以选择已设计的整体包装,也可以选择贴标;
2.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推广和展示;
3.优先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优先享受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5.优先享受政府提供的涉及绿色生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源。
第九条 “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义务:
1.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质量和特有品质;
2.接受“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所有权人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的监督;
3.加强“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转让、出售、馈赠公用品牌使用权和包装物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经许可使用公用品牌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负完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被授权资格:
1.擅自改变“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的;
2.未经授权,擅自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超出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
4.同一产品一年内2次检验不合格的;
5.有违法情节或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的;
6.影响“林田M语”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相应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损害区域公用品牌信誉的责任。
第十二条 “林田M语”区域公用品牌管理、使用情况由上海港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上述办法所述条款,由上海港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