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780120210001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港府〔2021〕61号
成文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1-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港西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考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8〕536号)和《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水务〔2021〕168号)文件要求,特调整制定《港西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港西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港西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考核工作,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沪水务〔2018〕536号)和《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水务〔2021〕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目的
指导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考核工作的开展,强化对设施完好度、设施运行情况、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程费用及养护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久稳定运行。
二、工作组织
成立港西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镇长担任组长,农业农村办牵头,水务所、农技中心、规环办、财政所、城管中队、派出所、市政市容所及各相关村参与,组织开展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监管、考核工作。
三、工作职责
养护企业是设施运行养护的工作主体,是直接被考核对象,应建立设施运维中心(工作站),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制定年度运行维护工作计划,配足工作人员,保障运行养护工作到位。负责确保处理设施、收集系统完好,保持站点区域内环境整洁;对5吨及以上的设施每月巡检一次,对5吨以下的设施每2个月巡检一次(待农污工程正式转入运维期,根据设备运行情况,5吨以下设备巡检频率可适当减少为一季度1次);根据实际情况对化粪池、隔油池、夹杂物去除槽等进行清掏,原则上污物堆积高度不允许超过20CM;定期对出水水质、污泥开展自检;配足备品备件,根据报修、巡检、工单、整改通知单情况,及时完成维修工作,原则上30分钟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完成维修,并对维修情况进行回访;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出现应急情况按预案执行;做好巡检、维修、回访、人员管理考核等工作台账。
农业农村办是设施运维管理的监管主体,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相关单位按计划实施;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牵头组织开展日常监管、考核工作;落实检测单位开展水质监测;做好养护企业与各相关村的沟通、协调。
水务所是设施运维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养护企业开展运行养护工作,督促养护企业制度到位、人员到位、台账到位;组织实施月度和季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督促养护企业整改;做好设施出水水质、受纳水体水质感官情况日常检查;做好报修情况的抽样回访。
各村是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做好处理设施、收集系统完好度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水务所;及时反馈村民意见,协调解决村民矛盾;发动小队长、志愿者、党员骨干等积极分子,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做好榜样,引导村民爱护处理设施,避免压占、种植。
财政所负责镇级运行养护资金、水质监测费的落实和拨付,监管资金规范使用。
规环办、城管中队负责对农污处理设施区域内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做好拆违止违工作。
派出所负责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损坏农污处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政市容所负责协调指导农污处理设施区域内垃圾处置。
农技中心配合做好林地内农污处理设施的管护。
四、监督考核
考核方式为水质考核和现场考核。
(一)水质考核
1.由港西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水质监测。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范围为已进入运维期内的处理设施。
3.水质监测数量与方式。水质监测上半年、下半年各抽取终端处理设施的50%,检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
4.水质监测结果运用。当年度水质监测结果作为工程尾款结算依据之一。若在工程款未拨清期间,出现水质监测不合格情况,尾款暂不予拨付,需进行整改,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出水达标后再进行清算。若整改后出水仍不达标,对当年度工程款、养护费进行减扣。
5.2017年之前项目所建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标准按《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暂行规定》(沪水务〔2010〕323号)执行;2017年及之后项目所建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按《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规定(试行)》(沪水务〔2017〕1077号)执行。
(二)现场考核
现场抽检数量:每季度抽检设施数量不低于10%。
1.月度考核。水务所结合养护企业的巡检情况,对设施完好度、站容站貌、台帐记录等进行考核。按照《站点农污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现场情况考核表》(详见附件2)进行一站点一考核打分。
2.季度考核。农业农村办牵头汇总三个月月度站点现场考核平均分作为当季度现场考核的得分,占分70%;季度考核内容中增加对“社会评价”考核,占分30%,填写《港西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季度考核表》(详见附件3)。
3.四个季度考核的平均分为本镇当年度考核分。
五、考核效用
(一)考核分档
考核结果分四类,考核分≥90分为合格,80分-90分(包含80分)为基本合格,70分-80分(包含70分)为不合格,<70分为差。当年度考核结果与养护资金挂钩。
对于考核合格的,年度镇级养护资金予以全额拨付;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得分少于90分,每少一分,年度镇级养护资金予以扣除1%;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得分少于80分,每少一分,年度镇级养护资金予以扣除5%;对于考核结果为差的,年度镇级养护资金予以全部扣除并报请区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票否决事项
若发生下列事项,不予拨付年度镇级养护资金,并由工作组长对养护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上报区主管部门。
1.设施故障、收集系统破损后,未第一时间响应、及时维修,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的。
2.由于运行养护工作不到位,造成群体性社会矛盾的。
3.镇级水质监测不合格后,未积极落实整改,复检仍不合格的。(发生此类事项,扣除该站点覆盖户数的养护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社会宣传
农业农村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惠民利民宣传,通过党建服务点、河长制工作站等开展宣传工作;水务所依托“万千百”爱河护水宣传工作体系,通过民间河长,加强《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前沿宣传;各村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日常宣传,教育村民保护设施、用好设施;养护企业落实宣传资料、宣传品,积极参与镇、村组织的各项农污宣传工作,并在巡检、维修过程中广泛宣传设施使用的注意事项。
(二)严格履行职能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要求运行养护单位落实养护合同中制定的相关约定条款。对发现的问题要详实记录,及时反馈,切实整改,落实成效。
(三)注重日常管理
各村要加强后续管理,确保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完好,并保障农户新建、翻修住房后生活污水得到收集处理,做好后续复核工作。
七、资金管理
1.财政所根据每年设施量的统计结果,落实配套资金,根据养护合同拨付至养护管理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台账。
2.财政所根据每年设施量及水质监测频次,落实水质监测经费,根据监测合同授权支付至第三方机构,确保水质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3.农业农村办、财政所对运行养护资金和水质监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港西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港府〔2020〕2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港西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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