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7801202100023
主题分类:
国有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港府〔2021〕34号
成文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6-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机关各办、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西镇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特制定《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港西镇国有资产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区财政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本镇)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本镇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港西镇的国有(公共)财产。
本镇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镇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本镇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本镇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本镇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本镇财务部门是负责本镇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有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对本镇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职能部门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职能部门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主管部门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镇资产管理部门对本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镇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镇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镇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镇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本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资产管理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购置:
(1)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填写港西镇资产添置申请单,经分级确认批准后才能购置。
(2)经批准的资产添置申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资产购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党政办统一进行采购。
(3)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单位根据发票等凭证,填制资金使用申请单,并将发票、合同、验收记录、资产添置申请单附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资产系统办理有关费用支付、入库分配、财务入账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
(4)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经验收后,政府采购部门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发起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收到支付申请及资金使用申请后,执行支付操作。
(5)政府采购部门应及时对完成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本镇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其中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本镇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中,财务负责按国有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国有资产预算并对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的管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本部门的国有资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本镇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本镇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镇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镇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制度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本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镇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镇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镇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镇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本镇超标配置、 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镇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本镇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镇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镇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镇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镇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镇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镇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 未明确说明处置权限的情况下,港西镇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四)其他经批准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账面原值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由区财政局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的,应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审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接受跨级次无偿调拨(划转)的国有资产,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说明)函;
(二)《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说明)函;
(二)《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八)捐赠协议、受赠方出具的收件证明;
(九)其他按区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捐赠双方凭上述捐赠收据或捐赠确认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经历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重新对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交易。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说明)函;
(二)《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六)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七)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置换是指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说明)函;
(二)《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资产报废报损标准参照沪崇财行〔2018〕6号文件。
报废资产应符合本镇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说明)函;
(二)《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工程决算副本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以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询价、招投标或进入专业交易平台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重新对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后交易。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报废资产应当通过统一的管理平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机构或区财政局备案的处置机构进行公开处理。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通过询价程序,依据“回收价格优先”原则从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回收机构中择优确定资产回收机构。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该通过拍卖、招投标或进入相关交易平台(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
第四十二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说明)函;
(二)《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专项鉴证报告或由专业人员、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坏鉴证意见;
(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核销对外投资收入等。
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和核销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和核销,属于本区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和核销收入,扣除本金、评估费和税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和核销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2.收入形式为实物、无形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和核销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四条 本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原值大于30万元的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镇处置需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中介信息中挑选合适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评估的具体应用参考各资产处置方式运用。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卡、物进行全面梳理。
第四十九条 资产清查盘点需形成资产盘点报告、资产盘点情况附表及固定资产分析报告。
第七章 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列示本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内容
(1)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本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2)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明确统计与信息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单位统计报告工作,对本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镇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所、镇经济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本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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