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平镇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5-1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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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社会福利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东府〔2025〕28号

  • 成文日期:

    2025-11-10

  • 发布日期:

    2025-11-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民区:

《东平镇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指引》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东平镇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指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5号)相关要求,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困难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效率,规范资金管理,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由镇财政预算安排的临时困难救助工作。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临时困难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镇户籍家庭和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个人”是指因遭遇以上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适用对象

(一)急救型救助对象

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特殊人群

释放3个月以内的刑释解教人员。

三、救助标准

原则上单次临时困难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对于刑释解教人员,释放后给予每月500元的临时困难救助,期限为3个月。

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同一申请人、不同事由,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叠加享受。

四、不予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斗殴、交通肇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如实提供家庭实际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

(四)自费择校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五)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六)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一)临时困难救助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式四份),并提交相关材料交居委会初审。

(二)居委会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出初审意见,交镇受理中心。

(三)镇受理中心收到居委提交的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交镇社工办报分管副镇长审批。

(四)分管副镇长接到社工办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最终确定临时困难救助的金额。

(五)临时困难救助金额确定后,从各居委会银行专户转账给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六、附则

1.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实事求是,对于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乡镇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对于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视具体情形,按“一事一帮”原则适度提高救助标准,按季度由主管部门报镇长办公会、镇党委会同意后,给予相应救助。

2.一旦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

3.本工作指引由镇社工办负责解释。

4.本工作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东平镇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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