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8401383X120240003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崇东委〔2024〕38号
成文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2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单位、部门: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调动东平镇所辖各单位当家理财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效防范资金运行风险,依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再次修订《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镇政府本级、镇辖事业单位(含参公)、镇属居委、镇属企业以及所有镇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完善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
1.单笔支出壹仟元以下(不含壹仟元):除因区残联要求的上海崇明东平镇瀛风助残服务社单笔支出壹仟元以下也需经分管领导对经济事项签名确认外,一律由各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定。
2.单笔支出壹仟元以上(含壹仟元),伍仟元以下(不含伍仟元):在各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定的基础上,须经分管领导对经济事项签名确认。
3.单笔支出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各单位须在分管领导签名确认经济事项后,报镇长审核。
以上单位如涉及向镇政府申请专项资金或定期、定额补贴,应阐明所申请资金用途和资金安排。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1.经费开支贰万元以下(不含贰万元)以及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公积金、职业年金、残保金、工会经费上缴,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日常费用和上级各部门下拨或下沉至各级下属单位有明确用途和发放对象的资金可直接拨付对应单位或对应个人的,不需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会讨论。
除预算内明确用途的常态性工作补贴外,新增人员临时聘用、志愿者补贴,应在该事项首次确定时,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会就相关实施标准等情况进行讨论并通过。
2.下属单位向镇政府申请下拨资金(除首次项目确定外)或上缴资金(本镇内部往来),不需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会讨论,下属单位以新的项目形式首次向镇政府申请下拨资金,须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会讨论并通过。
除以上两项所涉及内容以外,经费开支贰万元以上(含贰万元),伍万元以下的,须经镇长办公会通报后实施;经费开支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支出事项,须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会讨论并通过后实施。
若涉及上级部门拨入统筹使用资金(无定向使用要求)和本镇各单位定期清理往来款所形成的统筹资金,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必须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会讨论并通过后实施。
项目资金(购买服务、工程建设)涉及多次付款的,除支付首笔款项须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会讨论并通过外,在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含二类费用),达到贰万元的也须经镇长办公会通报后支付,达到伍万元的须经镇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讨论并通过后支付。
禁止为规避上会和规避审核拆分报账,无合适理由不得报支小金额连号发票。确有需要,票面金额总数为单次报支金额,且不得分批次报销。
三、经费报支程序规范合法
1.经费报支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领导签字(涉及到购买实物时,如另有验收人的,需验收人签名)。
2.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定额发票必须附盖有商家发票章的明细清单),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章、填制单位盖章。
3.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直接报支,应采用转账及公务卡(已备案公用卡)结算方式进行。如确有需要,也须凭微信、支付宝、信用卡支付信息,通过对公账户转账至支付人实名银行卡报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原则上请使用公务卡,凭发票报销,或使用公务之家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4.差旅费报支严格按照《东平镇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禁止使用汽油费直接报支差旅费。
5.会议费、培训费报支严格按照《上海市崇明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崇明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执行。报支时应当提供通知、人员签到表、议程、伙食费发票或会议(培训)不安排用餐的按误餐补助标准制表发放。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报支严格按照《上海市崇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执行,其中,充值油卡应计入待摊费用,每次加油小票报销列支出。
7.办公费、耗材及办公设备费报支,行政事业单位、居委会小额零星办公用品及耗材报销壹仟元以下(不含壹仟元),由各单位直接采购。壹仟元以上的批量购买(同一品目多数量),先申请后购买。由业务部门(单位)申请,报党政办填写申购单,经镇长同意后,方可购买。发票提供列出所购货物的明细清单,验收人签名。
其他单位小额零星办公用品及耗材报销贰仟元以下(不含贰仟元),由各单位直接采购。贰仟元以上的批量购买(同一品目多数量)办公用品及耗材,先申请后购买。由各单位申请,报分管领导填写申购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发票提供列出所购货物的明细清单,验收人签名。
8.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原则上所涉经济业务事项,须在事项完成后2个月内进行报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支的,由经办人作出书面说明附报支凭证后,无故超期的,一律不予报支;超过6个月的报销单据,除因库款不足或财政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拨付资金外,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党委会讨论并通过。
本细则如遇和上级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含区级条线要求),未尽事项参照区级相关规定执行。
镇人大、纪检监察和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镇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镇人大、纪检监察有权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非公务性开支、违规开支、突击花钱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镇内审机构应加强平时监督,积极落实干部任期“三必审”制度,即对中层以上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岗位离任必审、任期满三年必审、重大责任问题必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