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8401383X12023000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崇东委〔2023〕19号
成文日期:
2023-04-28
发布日期:
2023-05-0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单位、部门:
现将《东平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东平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镇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提升第三方服务单位综合保障能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正确考核绩效管理工作质量体系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购买服务是指东平镇所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遴选购买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安保、市政养护、环境绿化、病媒防治、后勤保障、助老服务等。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东平镇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包括管理机构、第三方服务采购、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第三方服务单位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各对口的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对口的各主管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管理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第五条 各主管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按照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制定量化的百分制考核细则,开展相应监督管理考核工作,最终运用考核结果。考核办公室负责定期跟踪第三方的考核结果,综合“12345”热线、居民信访投诉、区级部门督查督办、各类创建失分等情况,开展对各主管业务科室和单位履职情况检查,并定期形成跟踪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整改等事项。
第三章 第三方服务采购
第六条 服务项目立项。各主管业务科室或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结合《崇明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提出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交镇长办公会商议确认,报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项目服务单位选择。根据第三方服务项目预算情况,经镇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按照《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实施相应政府采购程序(限额标准对应采购方式向下兼容):
1、项目年度服务费高于壹佰万元人民币(含壹佰万元)的项目,统一通过市政采平台开展招标工作;
2、项目年度服务费低于壹佰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市政采集中采购平台协议供货,应统一通过市政采集中采购平台购买相关服务;
3、项目年度服务费低于壹佰万元人民币,高于叁拾万元(含叁拾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应采用邀标方式遴选服务供应商,并在党委会上报告遴选结果;
4、项目年度服务费低于叁拾万元人民币,高于壹拾万元(含壹拾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应采用询价与服务承诺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遴选出服务供应商,并在党委会上报告遴选结果;
5、项目年度服务费低于壹拾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可由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科室共同商定服务供应商(该供应商必须在崇明区范围内承接过同类型项目),并在党委会上报告发包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各主管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第三方的合同签订与日常工作监督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各主管业务科室或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跟踪。
第九条 第三方服务单位管理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操作简便、注重实绩、阶段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服务期限原则上实行“1+1+1”模式,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一年一签。
第十条 考核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两种方式,考核形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1、日常考核按季由服务购买主体部门或单位相关负责人会同居民区党组织负责同志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实施;年度综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居民代表(服务受益者代表)等组成不少于五人的考核小组实施。
2、考核内容主要是合同履行率,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人员到岗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考核内容设置应符合购买服务特性,重点突出。
3、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实地检查、查阅工作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第三方服务单位分类考核评分标准由各主管业务科室或单位在招投标之前制定并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须在招标文件中体现。涉及区级及以上考核排名的,应设置激励机制,取前六名或末六名酌情加分或扣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季度、年度考核评分结果应与第三方合同中的资金支付挂钩。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次年服务购买直接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合同,第二年取消服务资格,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扣减费用。年度考核优秀(或在合同中明确达到一定分值)的在3年一轮中标期内自然续约。
第十三条 对第三方的考核结果纳入镇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体系,与年度考核挂钩。如出现第三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或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期间,如遇与上级财经法规制度和区级条线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颁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尚处于履约期的第三方服务,如已设置相关绩效考核,按前期合同继续履约至项目结束;如未设置绩效考核,请参照本细则及时签订增补协议。
第十六条 镇人大、纪检监察和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镇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参照区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有效期暂定3年。遇上级相关法律规范变动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