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8401383X120230002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崇东委〔2023〕20号
成文日期:
2023-05-01
发布日期:
2023-05-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单位、部门: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东平镇所辖各单位当家理财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效防范资金运行风险,依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修订完善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单位:镇政府本级(含上海东平社区事务管理站)、镇属事业单位(含参公)、区属镇用(镇级预算安排)事业单位、镇属居委、镇属企业(含经济小区)以及有财政资金注入(非一次性补贴)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地编制收支预算,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度收入积极、稳妥编制,支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本细则包括总则、管理机构、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附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全镇层面的财务管理内控机构:
机构负责人——镇人民政府镇长
管理部门——镇党政办公室
财务部门——镇财政所
分管领导——镇业务分管领导
业务经办——各报销人(支出部门、支出单位)
其他人员——人事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 岗位职责
镇人民政府镇长:对全镇财务管理负总责。
镇党政办公室:
1.负责合同的归档、保管,登记合同签订情况及执行情况台账;
2.负责资产的申报、配置、采购、报废、其他处置等资产管理;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镇财政所:
1.负责全镇的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督促镇管企业、做好自身财务管理;
2.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制度,不做假账”;
3.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镇业务分管领导:
1.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经济事项负责,签名确认,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报销的经济事项真实性进行监督,对明知支出事项有材料依据的,应督促要求报销人员提供,确保报账材料完整;
2.对财政预算外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以报告形式向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的专项经费,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主动安排下拨的专项经费,主动告知镇财政所,要求财政所跟踪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并做好资金安排。
各报销人:
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自制单据,开支经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报账材料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或提供虚假原始凭证。
第三章 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
第七条 审批制度
各类财务资金支出,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的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
镇属事业单位(含参公)(全额财政预算资金)单笔支出壹仟元及以上,壹万元以下的,需经分管领导对经济事项签名确认;单笔支出壹万元及以上,须在分管领导签名确认经济事项后,报镇长审核。
镇属企业单笔支出壹仟元及以上,伍万元以下的,需经分管领导对经济事项签名确认;单笔支出伍万元及以上,须在分管领导签名确认经济事项后,报镇长审核。
有财政资金注入(非一次性补贴)的其他单位单笔支出壹仟元及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对经济事项签名确认(东平养老院为非法人代表负责制,壹仟元以内需镇主管部门社建办主任签字核定)。另外,上海崇明东平镇生态养护社和上海市崇明东平社会协管综合服务社两家单位员工的业务管理另有归口,如涉及条线管理的经费支出,一律由条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经济事项签名确认。
镇属居委会单笔支出壹仟元以下的,由居民区党组织负责人签字核定;壹仟元及以上,壹万元以下的,需经分管领导对经济事项签名确认;单笔支出壹万元及以上,须在分管领导签名确认经济事项后,报镇长审核(第一书记经费支出项目,均由各居民区第一书记对经济事项签名确认,不再报分管领导及镇长)。
第八条 支出分类管理
(一)经费报销
1.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是日常开支贰万元以下,工资、社会保障缴费、水电费、邮电费等费用,以及上级各部门下拨或下沉至各级下属单位有明确用途和发放对象的资金可直接拨付对应单位、对应个人,不需要经过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
人员招录用、临时聘用、岗位变更、普加工资等造成人员经费变动,须经镇长办公会及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党群办备案。
经费中如涉及加班费、额外津补贴支付的,须单独报镇长审核。
二是下属单位向镇政府申请下拨资金或上缴资金(本镇内部往来),不需要经过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
三是除第一项所涉及内容以外,经费开支贰万元及以上,伍万元以下的,需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列支;经费开支伍万元及以上支出事项,必须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项目资金(购买服务、工程建设)分多次支出的,首笔款项支付必须经镇长办公会及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在随后按合同约定支出进度款时,需在镇长办公会及党委(扩大)会议上通报。
禁止为规避上会和规避签字拆分报账,无合适理由不得报支小金额连号发票。确有需要,票面金额总数为单次报支金额,且不得分批次报销。
2.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领导签字(涉及到购买实物时,需验收人签名)。
3.报销单据要求: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不得笼统开具办公用品、日用品、材料费等,定额发票必须附盖有商家公章及发票章的明细清单),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章、填制单位盖章;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4.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直接报账,应采用转账及公务卡结算方式进行。如确有需要,也须凭微信、支付宝、信用卡支付信息,通过对公账户转账至支付人实名借记卡报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借用),公务出差原则上请使用公务卡,凭发票报销,或使用公务之家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5.单据报销如需填制凭证时,必须填制统一的报销单,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
(二)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及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1.固定资产购建,严格按照不高于《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要求的标准,且提前报镇政府办公室审批资产配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其他单位也可委托镇政府办公室为其开展相应政府采购活动。对不按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不向镇政府办公室进行资产配置申请的、不按政府采购要求采购的报账申请一律退回。
2.工程款支付需提供建筑安装正规税务发票、合同(协议),相关项目如有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工程预决算、资金支付申请审批表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也应一并提供。
(三)公务支出规范
1.业务招待支出
公务招待支出,参照《崇明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执行,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由镇政府编制预算,开展公务招待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崇明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自行开展公务招待工作。
2.差旅费支出
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东平镇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严禁使用汽油费直接报支差旅费。
3.会议费、培训费支出
会议费、培训费支出严格按照《上海市崇明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崇明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执行。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通知、人员签到表、伙食费发票或会议(培训)不安排用餐的按误餐补助标准制表发放,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经费不予报销。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严格按照《上海市崇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执行,其中,充值油卡应计入待摊费用,每次加油小票报销列支出。
5.办公费、耗材及办公设备费
行政事业单位、居委会小额零星办公用品及耗材报销(壹仟元以下不含壹仟元),由各单位直接采购。壹仟元以上的批量购买(同一品目多数量)办公用品及耗材,先申请后购买。由业务部门(单位)申请,报党政办填写修购申请单,经镇长同意后,方可购买。发票提供列出所购货物的明细清单(发票不能列出具体货物明细时提供销售清单,并加盖销售方公章),验收人签名。
镇属企业及有财政资金注入(非一次性补贴)的其他单位小额零星办公用品及耗材报销(贰仟元以下不含贰仟元),由各单位直接采购。贰仟元以上的批量购买(同一品目多数量)办公用品及耗材,先申请后购买。由各单位申请,报分管领导填写修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发票提供列出所购货物的明细清单(发票不能列出具体货物明细时提供销售清单,并加盖销售方公章),验收人签名。
(四)报支时限的要求
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原则上在政府食堂以外的公务接待7个工作日内报支。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在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账。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支的,由经办人做出具体书面说明附报支凭证后,无故超期的,一律不予报支;超过6个月的报销单据,除因库款不足无法拨付资金外,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党委(扩大)会议讨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如遇和上级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含区级条线要求),未尽事项参照区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镇人大、纪检监察和内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镇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镇人大、纪检监察有权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非公务性开支、违规开支、突击花钱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镇内审机构应加强平时监督,积极落实干部任期“三必审”制度,即对中层以上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岗位离任必审、任期满三年必审、重大责任问题必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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