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8401383X120230000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东府〔2022〕68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3-01-0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沪崇东府〔2022〕68号
关于修订《东平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居委会:
经研究决定,现将《东平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东平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小型建设工程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发改〔2020〕47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建管〔2020〕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市、区或镇级政府性资金,且投资总额(含建安费用、二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100万元以上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按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纳入建设管理流程),具体包括:
(一)农业、水务、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及管理用房等项目;
(四)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经认定需纳入的其他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本镇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及项目分管条线领导担任,成员由镇人大、纪委、规环办、财政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立项的初审、批复、采购管理、监督、考核。其中,镇人大同步负责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等情况的监督,镇纪委同步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对领导小组成员的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项目意向提交、合同签订、技术交底、监督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核实工程量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规环办,主要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包括立项、三方比选、招投标、邀标等)、项目申报先行审查、项目控制价、项目流程管理、项目核价、组织完工竣工验收、材料归档等工作。
三、小型建设工程过程管理
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集体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
(一)项目储备管理
1、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领导小组申报次年项目。
2、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可行性、必要性和轻重缓急及资金落实等情况,统筹形成翌年年度建设项目储备库,并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设项目储备库每年6月份根据实际需求集中调整一次,不在库内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3、根据年度建设项目储备库明确的建设项目,如需立项,应在立项之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
4、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投资顾问,对年度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严格控制二类费用。
(二)项目报批管理
1、严禁拆分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二类费用)的项目,由镇政府立项或者审批后实施。
2、对年度建设项目储备库内小型项目的报批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1)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无需立项)
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各居委填写小型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1)报镇政府分管、主要领导或者插居领导审批并签字后实施。其中,对涉及居级资金、资产以及群众影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居级组织“四议两公开”等规定程序确定后实施。
(2)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小型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2-2)报镇政府审批。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审批要求,5-100万元小型建设项目立项的核准许可,须由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再行组织实施。
(三)工程采购管理
1、对小型项目的采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1)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照预算的工程建安费下浮比例后(原则上为3%),直接选择并确定与项目规模相匹配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上党委会通报发包结果。
(2)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照预算的工程建安费下浮比例后,比选不少于3家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并报请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决定施工单位,并上党委会通报比选结果。
(3)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上党委会通报邀标结果。
2、100万元(含)以上纳入建设管理流程的建设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或选择邀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3、对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社会稳定等急需修建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参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施工单位先行进行施工,最后根据实际工程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
4、小型建设工程中货物和服务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施工管理
1、本镇的小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镇相关职能部门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
3、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手续后由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因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凡属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投资顾问共同签证确认。工作量的变更应严格控制在原建安费的5%以内。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在工程结算时,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认定。
4、对于投资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如遇项目中材料占比较大且品牌价格差异较明显的,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确定工程量及材料单价,领导小组认为确有需要的可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审价。
5、对于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验收完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审价。
(五)安全质量管理
1、本镇发文立项的小型建设工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工;由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2、区政府各委办局的部分专业工程,行业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无明确规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3、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从无不良记录的企业(个体)中选择,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相应资质;
(2)历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文明施工,积极妥善处理施工矛盾;
(4)不拖欠民工工资、不拖延工程期限、不转包项目;
(5)非诚信黑名单企业或个人;
(6)积极配合做好创城创卫等相关工作。
(六)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并结合工程进度及施工合同约定,经投资顾问审核后向镇财政所提出用款申请,镇财政所及时予以拨付。
2、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申请,由规环办组织设计、施工、纪委、人大、项目建设单位、财政等各方开展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备案(见附件3)。
3、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建设各方签证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其工程款应按施工合同或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单价结算。
4、待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拨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质保金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拨付。
5、未按本办法流程开展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镇财政所不予以资金拨付。
(七)项目档案管理
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制度。实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分类管理,应按材料清单进行归档(见附件4)。
(八)资产移交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交付使用、运行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纪律要求
1、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守法和自律的原则。
2、镇政府应与中标的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的有关事宜签订《施工合同》和《廉洁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负有直接和领导责任,应依法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领导。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追究领导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参建单位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
2、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以打招呼、插手干预等方式,影响工程招标正常进行的;
3、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弄虚作假和规避招标投标行为的;
4、违反国家建设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未按工程建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聘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的;
6、违反财务规定和纪律,收受贿赂或贪污等行为的;
7、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导致档案缺失,或未按照规定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8、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附则
本办法由镇监察办、镇规环办、镇财政所等根据各自相关职能负责解释。为与上级文件有效衔接,本办法有效期与《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建管〔2020〕76号)保持一致。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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