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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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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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68401383X020200000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东府〔2020〕4号

  • 成文日期:

    2020-02-04

  • 发布日期:

    2020-02-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人民政府

                            202024

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2020年修订版)

   根据2019年区委巡查反馈意见及历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统一财务报支流程,严格财务审批手续,明确职责,强化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东平镇所辖行政事业单位(含城管执法中队、水务管理所、农技中心等三家区级下沉本乡镇单位),东平社区事务管理站参照执行。

   一、额度审核审批

   东平镇所辖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出纳申请、负责人审核,原则上按区金财系统初始设定,按季度按标准在线上申请额度(遇特殊情况,由业务负责条线向镇主要领导进行线下申请后,由总预算会计单独进行额度开放),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授权,财政所所长终审核定。现金额度按照区级财政要求,继续暂停审核审批。直接支付预算款时,由总预算会计发起申请,经镇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再报经总预算会计、财政所所长审批,终审,发送银行。部门及单位间涉及会计支付往来资金(应收应付挂账)时,需经分管领导、镇长在《东平镇资金拨付审批表》审批后办理。

   二、支出的审核、审批(以下所有凭据签字必须保持在三人以上)

   (一)预算内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00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准报支;预算内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10000.00元以下的,须经镇分管领导签字核准报支;预算内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0.00元以上(含10000.00元)须经镇长签字核准报支。预算外资金(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00元以下的,须经镇分管领导签字核准报支;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00元以上(含5000.00元)20000.00元以下的,须经镇长签字核准报支;经费支出金额在20000.00元以上(含20000.00元,剔除市区两级条线下拨的惠民惠农等民生资金、人员经费及补贴)须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拨付资金。

   (二)单笔支出在1000元及以上的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单位职工的差旅费报销、补发津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等涉及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原则上全部实行上卡实名发放(涉及无卡学生的相关经费,打入其父母实名卡)。劳务费、相对固定零工劳动报酬、民工工资和零星维修款全部实行上卡实名发放。

   (三)一切工程项目支出、外购第三方服务支出,不得私自用现金支付,转付工程款时若有监理单位的,须监理人员、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内成员、财政所长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如有代建、财务监理参与的项目,报支前,必须由相关人员制表签字审定)。

   (四)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款的,借款人应填写正规格式的借款条、注明事由并由分管领导证明后由镇长审批,借款人最迟应在借款事由工作结束后的四个工作日内用正规支出原始凭据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冲销,否则在其借款事由工作结束后的3个月内列作借款人个人借款,并在其工资中扣除。

   三、原始凭据的要求

   (一)支出原始凭证需正规发票或收据,严禁使用白条。严禁使用事前申请领导核准,替代事后发票核准签字。

   (二)支出原始凭据必须合法、真实、合规、完整,特别是支出原始凭据需有经办人,并要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支出事由应填写规范清楚,需要有相关附件的应附加在支出原始凭据后。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票据不予接受,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票据予以退回(如食品、书籍、办公用品、农副产品等统开类目),要求经手人按规定更正、补充。

   四、支出的范围及标准等

   (一)人员经费支出

   1.纳入工资统发的人员的工资、津贴,由负责录入的人员根据国家的工资政策规定的标准、范围,汇总单位人员工资的统发数,报相关部门审核汇总,由镇财政所通过银行上卡实名直发。

   2.对单位职工的奖励。允许发放上级有关部门有文件明确规定奖励标准的项目(区级及其以上人保局、财政局核准的)。

   3.各类固定性津贴、补贴,严格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区级及其以上人保局、财政局核准的),镇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允许自定津贴、补贴。

   4.社保、公积金的扣缴,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口径执行,集体负担部分一律按工资表上的基数计算缴纳,严禁擅自提高基数变相增加个人福利的行为。

   (二)公用经费支出

   按经济科目分类,合理报支。

   (三)专项资金支出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财政所设立相关类目,实行专项列支。其中拨付到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单独建项核算,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各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五、支出核算

   所有的支出必须按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如实核算,不得列入与事实不符的科目。

   本制度没有明确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根据以后具体情况加以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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