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3804120230010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长府〔2023〕36号
成文日期:
2023-08-22
发布日期:
2023-08-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区委办公室:
关于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崇明区长兴镇金滂路与月牙港路交叉口东40米(足玉轩绿地长兴新苑北苑店)没有卫生许可证可以营业嘛,卫生部门调查了没有卫生许可证,还继续营业”,并对回复作出“不满意”评价情况的拟回复意见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情况,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崇明区长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在整改期间,为防止该店铺擅自营业,长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了不定期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对外提供服务的情况,也未发现店铺收付款记录中存在相关经营行为的资金流水,并督促店铺负责人尽快办理卫生许可证。整改期限届满,长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密了上门检查频次,并落实第三方辅助人员驻点检查。
8月4日,店铺负责人告知长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其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8月1日)。执法队员上门检查,发现该店铺确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在店内公开悬挂,店内员工均持有健康证,有关处理情况我镇已电话告知您本人。后续,我镇将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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