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3804120230006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退役军人工作-行政区划与地名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长府〔2023〕17号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日期:
2023-05-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长明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关于长明村4组撤销建制的请示》已经收阅,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长明村第4村民小组建制,请及时做好第4村民小组建制撤销后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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