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长兴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11-17 00:00

  • 索引号:

    SY002453804120220007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长府〔2022〕56号

  • 成文日期:

    2022-11-11

  • 发布日期:

    2022-11-17

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长兴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长兴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建管〔2020〕7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小型建设工程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1款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和长兴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

使用镇级财政资金、村队集体资金、镇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范围:农业、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水利、环境保护等。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本镇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及村居等小型项目招标议标、项目审核、上报下批、安全质量等全过程监管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小型建设工程过程管理

(一)项目报批管理

各单位在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集体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

1.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应将小型建设工程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前须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村级项目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2.小型建设工程须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报批。

(1)总投资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2)总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以镇政府发文的形式批复。(其中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镇长办公会议通过即可)。

(3)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报镇长办公会议及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以镇政府发文的形式上报区发改委或长兴岛管委会批建,对无法取得上级单位立项批复但又必须实施的项目,以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形成的抄告单为批复。

(4)除涉及公共安全、应急抢险等急需实施的项目外,一般项目必须遵循先报后建的原则,严禁未批先建。

3.小型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各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镇分管城建副镇长统一形成上会意见。其中:

(1)村级项目须填报《长兴镇村级建设项目申报表》,并由镇经发中心、镇分管农业副镇长、镇小型项目管理办公室及镇分管城建副镇长审核把关。

(2)机关、社区、镇属企事业单位项目须填报《长兴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委会建设项目申报表》由镇小型项目管理办公室、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及镇分管城建副镇长审核把关。

(3)对于抢修类的、应急类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填写《长兴镇应急抢修建设项目申报表》,并由分管领导、镇小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镇分管城建副镇长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施工招投标管理

1.招标方式的确定

(1)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在镇政府建立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取代理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2)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下(400万元)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投资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通过集体讨论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3)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涉及公共安全、应急抢险类等特殊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先行进行施工,项目完成后补齐相关备案手续

(4)由镇财政出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小型建设项目(如采购设备、办公家具等),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5)禁止对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拆分,规避上级部门立项审批和依法依规工程发包。

2.招标投标程序

(1)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流程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专家评标公示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等。

(2)投资总额在400万元以下(40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承包该项目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并组成3人以上单数投标小组进行评标

(三)项目施工管理

1.本镇小型建设工程推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定期巡查施工现场,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切实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严格执行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监督施工方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经常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生产施工设备和劳动保护器具。

(四)建设工程资金及工程联系单管理

1.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或浪费损失,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严把工程款支付关。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条款进行支付,原则上项目开工后可支付30%工程款,进度过半后可支付至50%,竣工决算后可支付至70%,通过验收并完成审价后支付至97%,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3%的保修金。

3.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确因工程局部设计与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要变更设计的,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调查复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变更设计,并经镇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但变更设计不得超过该项目批复总投资10%。

(五)严控工程造价增加联系单的管理

单项工程造价增加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10%,确因工程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设计缺陷等客观因素需要变更,且单次变更价格超过工程发包价5%时,须经发包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方可组织实施,并报镇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工程决(结)算及施工验收管理

(一)工程决(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参照相关市场信息、价格,公开工程决算。

(二)使用镇财政资金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经建设单位、镇项目管理办公室复查后,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审计。

(三)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不使用镇财政资金),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书,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由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在镇政府建立的建设工程审价机构库中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审计,审计结果交镇项目办公室备案。有镇财政资金支持的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应由镇政府确定审价机构。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审批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等,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镇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项目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管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施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整理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存档。

六、工程项目廉政建设管理

(一)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守法和自律的原则。

(二)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沪崇长府〔201895文件停止执行。

(二)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崇明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崇明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三)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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