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3804020200027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长府〔2020〕99号
成文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1-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被征收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20〕第1010号)拟定《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拟征崇明区长兴镇长明村9队农用地3.3平方米,崇明区长兴镇长明村12队农用地19.9平方米,合计拟征收农用地23.2平方米。
(二)办理单位
根据本市征地业务经办规程,由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及人数计算办法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员范围为《征地批文》印发之日被征地范围内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农业人员。
人数计算办法: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
其中,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被征地人员分类方式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崇明区被征收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
三、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20年10月15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现请示办理相关手续。
请示当否,盼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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