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3804020200024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长府〔2020〕85号
成文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0-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崇明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7号)及《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沪崇府发〔2017〕18号)的规定,本镇拟定长兴岛潘园公路南侧北兴村土地储备项目(一期经营性用地部分)征收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20〕480号批准,长兴岛潘园公路南侧北兴村土地储备项目(一期经营性用地部分)征收北兴村3队农用地21765.1平方米、北兴村11队农用地24707.0平方米,合计征收农用地46472.1平方米。
(二)办理单位
根据本市征地业务经办规程,由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面积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5人(北兴村11队5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落实保障方案公告日期为界限,在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农业人员。具体被征地人员的产生方案及名单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就业阶段人员”、“养老阶段人员”。“就业阶段人员”为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人员;“养老阶段人员”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
(一)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36个月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36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36个月的,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二)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乡镇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20年8月28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现请示办理相关手续。
请示当否,盼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