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53804020190034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长府〔2019〕91号
成文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1-1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7号)及《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崇府发〔2017〕18号)的规定,我镇拟定了长兴岛合作路东侧2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二期非经营性用地部分)征收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7〕414号批准,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长兴分中心征收长兴镇鼎丰村委农用地8803.3平方米、海星村委农用地17305.4平方米,合计征收农用地26108.7平方米。
(二)办理单位
根据本市征地业务经办规程,由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负责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及被征收单位符合被征地人员条件的人员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业人员数共计0人。
以上方案我镇已于2019年10月10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现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该项目《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
请示当否,盼批复。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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