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12-03 13:29

  • 索引号:

    SY0024795101202400095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沪崇城府〔2024〕106号

  • 成文日期:

    2024-11-08

  • 发布日期:

    2024-12-03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城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城桥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城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和集体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保障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城桥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延续性的合同,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合同中涉及的技术规范等问题,原则上不做审核。

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镇属集体企业的合同法制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三条  合同的法制审核实行“两级审核”制度,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先由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再提交至镇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审核,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一般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村委会、居委会、镇属集体企业等已配备法律顾问的,由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合同送法制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法制审核的合同文本;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

(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

(五)《城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制审核意见书》;

(六)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司法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司法所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四)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合同争议解决渠道是否妥当;

(七)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情形。

第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审核意见的处理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经法制审核后,合同承办单位在与对方当事人磋商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上报待再次审核。

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司法所沟通,必要时报领导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
公众评价

0位公众参与评价,0位公众认为信息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