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10120240009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城府〔2024〕106号
成文日期:
2024-11-08
发布日期:
2024-12-0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城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城桥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城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国有和集体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保障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城桥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延续性的合同,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合同中涉及的技术规范等问题,原则上不做审核。
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镇属集体企业的合同法制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三条 合同的法制审核实行“两级审核”制度,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先由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再提交至镇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审核,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一般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村委会、居委会、镇属集体企业等已配备法律顾问的,由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合同送法制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法制审核的合同文本;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
(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
(五)《城桥镇人民政府合同法制审核意见书》;
(六)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司法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司法所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四)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合同争议解决渠道是否妥当;
(七)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情形。
第六条 法制审核工作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审核意见的处理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经法制审核后,合同承办单位在与对方当事人磋商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上报待再次审核。
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司法所沟通,必要时报领导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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