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10120240003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城府〔2024〕42号
成文日期:
2024-04-22
发布日期:
2024-05-0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村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民小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范风险隐患,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崇农规〔2022〕2号)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在全镇各村民小组全面推行“组账村管”,坚持“四不变”原则,即组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不变,组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收益权不变,以组为单位的基本核算不变,群众民主理财监督权不变。
二、具体举措
(一)统一资金管理
1.统一资金监管。村民小组的资金统一接受行政村监管,印章管理严格遵守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财务章和印鉴章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
2.统一设置联队出纳。村民小组不再分别单设出纳,村民小组由行政村统一设置一名联队出纳,统一收付村民小组资金。
3.统一收付方式。凡村民小组与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结算,原则上不得采用现金直接收付。
4.统一资金使用。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合理安排支出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严禁出现收支赤字。
(二)统一财务核算
1.统一会计核算。原则上统一由行政村设置组级代理会计,财务资料由行政村统一保管。组级代理会计可由村级结报员或联队会计兼任,负责村民小组财务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设联队会计。
2.统一收支管理。村民小组的各项收支应做到依法依规、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3.统一财务结报。村民小组每季度至少结报一次,组级代理会计在每次结报核算后,应对联队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进行账实核对。
4.统一票据管理。所有收入一律使用“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其他法定票据,禁止使用自制、外购等非正规票据。财务支出单据不得以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入账,并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附必要的清单。
(三)统一财务审批
1.1000元(不含)以下的日常开支由经办人提请,经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核确认,报村党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支付。
2.1000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劳务用工(不论金额大小)、集体经济分配方案等均须先由村民小组负责人初审,支出提交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报村党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支付。
(四)统一财务监督
1.统一接受监督。村民小组“三资”管理必须自觉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统一财务公开。村民小组经济活动应当向成员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可结合村务公开定期进行公开。
(五)统一资产、资源租赁和转让
1.统一交易平台
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下列交易活动时,应当统一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其他市级认可的有资质的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1)村民小组的集体用地、房屋、设备及电力设施等资产、资源的租赁。
(2)村民小组的房屋、设备及所属产权等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
(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通过招投标处置村民小组集体资产、资源的项目。
2.统一交易程序
(1)审计评估。村民小组确定转让的资产、资源,由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报告报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表决决通过,审计、评估价作为转让底价。
(2)申报受理。采用公开竞价且符合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或转让项目,由村民小组委托村委会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
(3)信息发布。村委会应当通过区政府政务网等相关媒体如实公布有关信息,征集受让人或承租人。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布产生的受让人或承租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租赁或转让;受让人或承租人不足两人的,经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采用协议等方式租赁或转让。
(4)签约交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活动成功后,双方应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或转让协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鉴证方在租赁协议或转让协议盖章鉴证。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还应办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3月1日—3月31日)
(1)制订指导意见,征求各村意见。
(2)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宣传“组账村管”的目的和意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4年4月1日—5月31日)
(1)清账理财。村委会对村民小组财务应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集体的各种资产、债务、往来、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认真做好清查核实并造册登记。(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
(2)确定组级代理会计、联队出纳、村组联队会计人选。(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
(3)做好交接。村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议确认同意后正式移交村委会管理。(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组账村管”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镇长任组长,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镇农业农村办、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各村要成立“组账村管”工作专班,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村委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其他村“两委”班子成员为成员,具体负责做好“组账村管”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1.村党组织负责人工作职责:
(1)主管“组账村管”工作,并监管村民小组各项开支。
(2)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相关财务收支制度,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控、事后监管工作。
(3)督促村民小组定期开展财务公开工作,督促组级代理会计、联队会计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2.组级代理会计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及时进行会计信息汇总工作。
(2)按时向村委会及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报送会计信息。
(3)负责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工作。
(4)负责做好村民小组的财务公开工作。
(5)做好各类重要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6)如不设置联队会计,则由组级代理会计承担联队会计工作职责。
3.联队会计工作职责
(1)做好村民小组会计核算工作。
(2)做好村民小组各类合同、分配方案的汇总整理工作。
(3)配合组级代理会计做好相关工作,定期做好本村民小组的财务公开,将公开内容影像留存及相关资料及时交付代理会计存档。
4.联队出纳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做好日记账登记工作。
(2)保管各种收付款票据,及时分类整理,按时向代理会计报账。
(3)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债权债务结算。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各村应将所有村民小组财务纳入“组账村管”,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并监督实施。
2.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各村对村民小组执行“组账村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3.相关人员造成村民小组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1.本指导意见由镇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2.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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