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100202000085
主题分类:
国有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物价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城府〔2020〕108号
成文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3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相关村:
为规范农业用水的使用及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减排,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崇明区农业用水价格核算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了《城桥镇农业用水价格核算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桥镇农业用水价格核算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促进农业节水减排,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田灌溉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1号)、《关于完善上海市农业水价管理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7号)及《崇明区农业用水价格核算核定暂行办法》(沪崇水务〔2018〕343号)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的核算核定工作。
第三条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农业水价由各乡镇(区农业园区)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征收金额,主要用于弥补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保障农田灌溉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条 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全成本水价包括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日常养护费、人工费用和灌溉电费。
1、维修费,指灌溉泵站(泵房、机泵)、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机耕路等农田灌溉设施的维修费用。
2、日常养护费,指机泵保养,管道和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清淤、修坡、田间机耕路维护等费用。
3、人工费用,指为保证农田灌溉设施正常运行配备的农田灌溉设施工作人员(如放水员)的人工成本支出。
4、灌溉电费,指农田灌溉设施的用电费用,不包含泵房内的生活设施用电费用。
第五条 通过对我镇农田灌溉设施维修养护费用、灌溉电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数据的核算,全镇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全成本为每年90-120元/亩,各级补贴资金为每年60-70元/亩,故农业水价为每年20-60元/亩(全成本水价减去各级补贴资金所得),具体由我镇协商而定,双方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农业水价。
第六条 超定额的农业灌溉用水不可享受农业用水补贴。超过定额20%(含20%)至50%的水量,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1.2倍收取。超过定额50%以上(含50%)的水量,按照所在村农业水价的1.5倍收取。
农业灌溉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由各村统一征收、单独记账。加价水费统筹用于平衡农业用水成本、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及节水奖励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城桥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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