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5100201800047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城府〔2018〕105号
成文日期:
2018-07-19
发布日期:
2018-10-0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城桥镇镇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附件:关于城桥镇镇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准备充分、组织有序、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镇长办公会议由镇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镇长委托副镇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对象为镇长、副镇长及交叉分管政府条线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组成,需50%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邀请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书记出席会议,镇党政办主任全程列席会议,涉及议题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第四条 镇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原则安排在周一上午,由镇党政办具体组织,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镇长办公会是镇政府集体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1、研究和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任务,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研究执行镇党委有关事项的决定;
3、执行镇人大有关决议、建议和意见;
4、研究、决定和部署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要资源配置、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外资金追加安排等重大事项;
5、研究村、居等各基层单位重要的请示事项;
6、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
7、通报镇重点工作、重要项目推进情况及相关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8、统筹安排政府阶段性工作;
9、其他需列入镇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需提请镇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一般由各分管领导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或初步意见,并填写议题确认表交至镇党政办(议题确认表详见附件),镇党政办汇总完毕后报镇长确认才可上会。
第七条 镇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数量根据需要适度安排。会议安排获准后,非紧急事项一般不临时追加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镇长办公会由镇党政办负责组织。
第九条 镇党政办一般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议题主要责任人,按规定程序和格式要求,报送议题材料。较复杂的议题,应附简要汇报提纲。
第十条 镇党政办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及议题相关材料送达镇长、副镇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议题汇报人员根据会议安排,应提前到达等候。工作人员按照议题讨论顺序,通知汇报人员进入会议室。汇报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应提前与镇党政办联系,以便提前准备。
第十二条 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会上发表的意见与会前报送材料表述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一般程序是:镇长宣布会议开始,汇报单位就议题有关情况进行汇报。汇报结束后,先由分管领导补充发言,再由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镇长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 若副镇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及其分管范围内的议题,留待下次会议研究讨论。如议题因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策的,分管副镇长须在会前向镇长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属重大事项的,镇长办公会形成决定后,应当上报镇党委会审定,待党委会确定后执行。
第五章 会议落实
第十六条 会议由镇党政办负责派专人记录,记录要准确、完整、实事求是。对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完成后,要经镇党政办主任确认、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请镇长审阅后签发。任何人不得更改和随意翻阅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 镇长办公会形成决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汇报执行情况或落实结果,确保政府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涉及对决策进行较大调整或变更的,须提请镇政府再次研究决定,由镇党政办根据领导批示,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镇党政办应及时将会议讨论及决策、决议情况告知缺席人员,以便缺席人员了解情况、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由镇党政办负责收集整理,并立卷存档备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镇长、副镇长原则上应当参加镇长办公会议。镇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而会议又不能推迟召开的,须委托相关副镇长召集会议。副镇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镇长请假,并由镇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汇报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镇党政办请假,同时指定其他汇报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会议内容,相关保密文件材料会后应退还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违反会议纪律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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