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99241202100018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崇陈府〔2021〕29号
成文日期:
2021-05-30
发布日期:
2021-05-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根据崇明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兵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强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兵役法制意识,切实执行好兵役证制度,促进兵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做好我镇兵役执法检查的自查工作,积极迎接市、区兵役执法检查,结合本镇实际,现将2021年兵役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兵役执法检查时间安排
4月下旬至5月15日前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完成自查;5月中下旬,区征兵办组织普查;6月上旬,市兵役执法检查组组织抽查。
二、兵役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重点检查本区域内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数量分布及其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的情况,掌握其适龄员工及户籍在本区域的适龄青年的底数、兵役状况及分布情况。镇武装部对区域内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用人单位的检查率达到100%、规模以下用人单位检查率不低于90%。
2、适龄公民、单位负责人对兵役证制度有关规定的知晓情况。《兵役法》第13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3月30日以前,按照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网上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17条第3项规定:18至24周岁的男性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专业证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予以查验。对没有兵役证、兵役证上无年度兵役登记记载的或者有“拒征”行为记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录用、录取和受理。第36条第6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以对其处以同地区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平均标准五倍以下的罚款。
3、有关单位及部门在招工、招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的规定中,是否有要求18—24周岁的男性公民出示兵役证的条文,是否按规定履行查验兵役证的职责。
4、企事业单位中的适龄公民是否有兵役证,并依法办理年度审证手续(指有年度兵役登记记载)。
5、按检查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和上海市户籍18—24周岁男性职工花名册,制作好单位中18—24周岁男性公民兵役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端正态度求务实,各单位按表式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好《用人单位执行兵役法规自查情况报告表》并签字盖章,一式二份,一份由单位留存备查,一份交于镇兵役执法组。
(二)落实责任求规范,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按照执法检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接检查的各项工作,增强兵役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细化检查内容,规范检查程序,为征集高素质兵员做好准备。
(三)认真细致求准确,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各类表格填报和材料的汇总,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兵役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镇兵役执法检查组将于5月6日开始,对全镇用人单位的兵役工作进行普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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